互联网保险经营资质问题

2016-10-31 10:07
作者:保观
来源:

互联网保险100问之二问资质问题


Q:很多P2P平台,信用卡管理平台,包括支付宝都有销售互联网保险产品,想问目前在互联网销售保险都需要哪些资质?如何判断这些平台是有资质的?

A:这个问题可以概括为第三方网络平台销售互联网保险应具备哪些条件,根据保监会发布的《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规定,保险机构通过第三方网络平台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第三方网络平台应具备下列条件: 

  • 具有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许可证或者在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完成网站备案,且网站接入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 具有安全可靠的互联网运营系统和信息安全管理体系,实现与保险机构应用系统的有效隔离,避免信息安全风险在保险机构内外部传递与蔓延;
  • 能够完整、准确、及时向保险机构提供开展保险业务所需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个人身份信息、联系信息、账户信息以及投保操作轨迹等信息;
  • 最近两年未受到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政府部门的重大行政处罚,未被中国保监会列入保险行业禁止合作清单;

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三方网络平台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保险机构不得与其合作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

 至于如何判断,暂行办法中也有规定,第三方网络平台应在醒目位置披露合作保险机构信息及第三方网络平台备案信息,并提示保险业务由保险机构提供。 
此外,《暂行办法》中对互联网保险的经营规则、信息披露等也做出了具体的要求,保小观整理如下:

自营网络平台条件

具有支持互联网保险业务运营的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与保险机构核心业务系统的无缝实时对接,并确保与保险机构内部其他应用系统的有效隔离,避免信息安全风险在保险机构内外部传递与蔓延。

可经营险种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定期寿险和普通型终身寿险;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为个人的家庭财产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

能够独立、完整地通过互联网实现销售、承保和理赔全流程服务财产保险业务。

经营规则

投保人交付的保险费应直接转账支付至保险机构的保费收入专用账户,第三方网络平台不得代收保险费并进行转支付。保费收入专用账户包括保险机构依法在第三方支付平台开设的专用账户。

保险机构应完整记录和保存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交易信息,确保能够完整、准确地还原相关交易流程和细节。交易信息应至少包括:产品宣传和销售文本、销售和服务日志、投保人操作轨迹等。第三方网络平台应协助和支持保险机构依法取得上述信息。

保险机构应防范假冒网站、APP 应用等针对互联网保险的违法犯罪活动,检查网页上对外链接的可靠性,开辟专门渠道接受公众举报,发现问题后应立即采取防范措施,并及时向保监会报告。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依据法律法规及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对互联网保险业务进行自律管理。

信息披露要求 

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应在其官方网站建立互联网保险信息披露专栏,需披露的信息包括下列内容: 

  • 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的网站名称、网址,如为第三方网络平台,还要披露业务合作范围;
  • 互联网保险产品信息,包括保险产品名称、条款费率(或链接)及批复文号、备案编号、报备文件编号或条款编码;
  • 已设立分公司名称、办公地址、电话号码等;
  • 客户服务及消费者投诉方式;
  • 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内容。

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应披露的信息还应包括中国保监会颁发的业务许可证、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或营业执照的电子链接标识、保险公司的授权范围及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