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居民生育保险政策解答

2016-02-28 1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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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报讯本市自2013年建立城乡居民生育保险制度以来,已将参加城乡居民医保人员发生的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产前检查费、生育医疗费和计划生育手术费纳入保障范围。城乡居民生育保险费的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20元,个人不缴费。本期“医保服务台”就当前的城乡居民生育保险政策来为大家逐一解答。

  一、如何办理生育保险妊娠登记手续?

  社保中心与卫计委已经联网,开辟了妊娠登记“绿色通道”。实现了参保人员从妊娠诊断、妊娠登记、产前检查到最后生育分娩“一站式”服务。城乡参保人员只要在怀孕12周内,先到现居住地或户口所在地计生办领取生育服务证(也称“准生证”)。然后携带准生证、夫妻二人的身份证、社保卡,到现居住地或户籍所在地的联网生育保险定点医院(一般为基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进行妊娠诊断,建立天津市孕产妇保健手册。网上核验生育服务证,完成联网妊娠登记。

  参保人员妊娠登记后,携带社保卡到医院做产前检查,发生的费用可以直接联网结算。

  二、如何办理生育保险住院登记手续?

  参保人员首先要选择已经联网的生育保险定点医院,在住院当天或者五日内在医院联网办理住院登记。办理手续时,携带社保卡、住院证、生育服务证、妊娠登记表或天津市孕产妇保健手册。出院时,参保人员只交个人应该负担的费用,其他住院费用由市社保中心与定点医院结算。

  三、如果发生垫付医药费如何报销?

  以家庭或行政村组织参保的城乡居民,到所属社区工作站或乡镇(街道)劳服中心申报垫付的医药费;以院校组织参保的学生,到所在区县学生医保服务中心或学校申报垫付的医药费。区县社保分中心按月将报销的医疗费划入居民(学生)社保卡银行账户。对暂未领取社保卡的,在办理垫付医疗费用申报手续时,应同时办理结算账户开立手续。

  四、申报垫付医疗费用应提供哪些材料?

  产前检查医疗费:

  本人社保卡复印件;产前检查医疗费票据和明细。

  生育医疗费:

  本人社保卡复印件;医学诊断证明,出生医学证明和出院记录复印件;生育医疗费票据和明细。

  计划生育手术费:

  本人社保卡复印件;医学诊断证明; 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票据和明细;绝育术后实施复通手术的需提供区、县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证明复印件。

  对于暂未领取或办理社保卡的,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对于代理人办理报销的,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诊断证明须加盖诊断证明专用章,出院记录须加盖病案管理专用章。

  五、如何补办居民生育保险登记手续?

  参保人员申报垫付医疗费前未办理生育登记的,应在申报医疗费的同时补办登记手续。乡镇(街道)劳服中心或区县学生医保服务中心负责受理补办材料,汇集后报送至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在规定时间内补办登记手续。

(责任编辑:张振江 HN0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