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暂调工伤保险待遇

2016-02-28 1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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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 (记者 锦岭)我市日前下发通知,暂时调整工伤保险待遇。待《扬州市工伤保险实施细则》修订出台后,再按照多退少补的原则予以调整。该调整从今年6月1日起溯及执行。

  关于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确定为:五级18万元,六级14.5万元,七级11万元,八级7万元,九级4.5万元,十级2.5万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标准确定为:五级8.5万元,六级8万元,七级4万元,八级3万元,九级2万元,十级1.5万元。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增发40%。

  关于工伤保险定期待遇调整,其中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于每年7月1日调整。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按比例调整,调整比例为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的40%、工伤保险平均缴费基数增长幅度的30%、居民消费价格水平上涨幅度的30%三者之和,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工伤保险平均缴费基数、居民消费价格水平上涨幅度为负数时,用0替代计算。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扬州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30%。调整后标准低于原标准的,按原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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