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一城乡医保 切忌“一刀切”

2016-02-28 1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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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张萧然

  突破城乡二元化的壁垒,近日又有重大进展。

  1月12日,《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公布,将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两项制度整合为新的城乡居民医保,并规定各省(区、市)要于2016年6月底做出规划和部署,2016年12月底前出台具体实施方案。

  据悉,新医保将在“覆盖范围、筹资政策、保障待遇、医保目录、定点管理和基金管理”六个方面实现统一。整合后的城乡居民医保将覆盖除职工医保应参保人员以外的所有城乡居民。农民工和灵活就业人员依法参加职工医保,有困难的可按当地规定参与城乡居民医保。

  对于广大城乡居民而言,这无疑是件好事情,但对于财政而言,却是喜忧参半,因这将加重部分地区的财政负担,加剧医保基金收支的不平衡。与城镇职工医保不同,我国城镇居民的医保和新农合长期以来带有明显的福利色彩。据统计,2009年至2014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均财政补贴的增幅一直高于人均个人缴费增幅,而且人均筹资总额中财政补贴的比重越来越大,已经从2009年的60.8%增加到2014年的79.3%。

  也就是说,在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中,财政补贴与个人缴费之比已从六年前的1.5∶1提升到了2014年的4∶1。在专家看来,二者之比为3∶1时相对较为合理。人社部2014年发布的《中国社会保险发展年度报告2014》也显示,在城镇居民医保基金收入来源中财政补贴达到76.7%,个人缴费获得收入占20.7%。

  为改变政府承担医保支出比例过高、城乡居民承担医保支付比例过低的现状,此次意见强调,个人缴费比重将会适当提高,与此同时,政府补助标准也会提高。“筹资额度不会立即统一,在差别较大的地区会用2-3年过渡,统一至缴费水平较高的一方,即‘就高不就低’。”这将会增加一部分人的负担,尤其是一些低收入家庭。这就要注意,在确定个人缴费比例时,应该根据各地经济发展实际以及不同家庭的实际收入水平,合理确定城乡居民个人缴费比例,避免“一刀切”或缴费比例过高,从而将大部分低收入居民逼向弃保地区,进而降低参保率,最终出现与出台政策初衷相悖的不利局势。此外,不妨设定多档缴费标准,对应不同的缴费标准,政府的补助也可有些不同,让民众多些选择。

  从另一方面来看,适当提高个人缴费水平,只是通过开源的途径来缓解医保基金收支不平衡的办法之一,从现实情况来看,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的增长,即节流,比如对医保费不断膨胀的医疗机构进行改革、引导医疗机构规范服务等或许更为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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