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调低三大社会保险费率为企业减负

2016-02-28 1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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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刘启文报道

  2015年以来,青海省按照相关规定,通过在社保领域让利于民的具体措施,先后调整降低了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费率,为企业减轻缴费负担1.59亿元。

  11月6日,青海省印发《关于调整全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费率的通知》,规定从2015年10月1日起,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缴费费率由原来单位职工工资总额0.9%调整为0.5%,机关和全额、差额事业单位缴费费率由原来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5%调整为0.45%,预计全年减轻用人单位负担0.58亿元,其中减轻企业负担0.52亿元。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有关负责人向《中国产经新闻》记者表示,此次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费率调整,是切实减轻用人单位负担,增强企业经济发展动力的重大举措,同时也是保障女职工权益的有效办法。生育保险费率调整后,职工生育保险待遇不受影响,用人单位按规定参加了生育保险,履行了缴费义务,职工符合国家生育政策的,可享受生育津贴、报销生育和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

  11月4日,青海省印发《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规定从2015年10月1日起,将原来的3类费率调整划分为8类,分别为该行业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2%、0.4%、0.7%、0.9%、1.1%、1.3%、1.6%、1.9%,调整费率后,全省工伤保险缴费平均费率由0.89%下降至0.79%,下降了0.1个百分点,预计全年减轻各类用人单位负担0.27亿元,其中企业减负0.17亿元。费率调整后,全省工伤保险基金略有结余,具有较强的保障能力和抗风险能力。

  该负责人告诉记者,此次工伤保险费率调整,遵循“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总体原则。调整主要取决于各统筹地区基金结余存量,不搞“一刀切”。通过调整费率,在保障参保职工工伤待遇的前提下,逐步消化过多的基金存量,将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控制在合理水平,促进基金的良性运行。

  4月24日,青海省印发了《关于调整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从2015年3月1日起,将失业保险费率由3%降至2%,其中单位费率由2%降至1.5%、个人费率由1%降至0.5%。预计全年减轻企业、职工缴费负担1.6亿元,其中企业减轻负担0.9亿元,事业单位减负0.1亿元,各类职工减负0.6亿元。《关于调整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各参保单位应严格按降费率政策规定,做好本单位及每个职工的缴费清算和代扣代缴工作。

  该负责人认为,本次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对减轻企业负担、支持企业发展、促进就业稳定,具有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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