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短存续期产品存续期扩至5年 不满1年期应立即停售

2016-03-20 1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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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和讯保险消息 3月18日,由保监会发起的关于“中短存续期产品问题”新闻发布会在京召开。会议表示为防范风险,促进中短存续期人身保险产品(以下简称中短存续期产品)健康发展,中国保监会启动中短存续期产品相关监管政策的修订,于近日发布《关于规范中短存续期人身保险产品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并在2016年3月21日正式实施。

  此次中短存续期产品监管规则修订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对中短存续期产品的进行了定义。与原有的高现价产品相比,中短存续期产品的实际存续期间由不满3年扩大到不满5年;

  二是规模管控的基准与投入资本和净资产挂钩。要求保险公司中短存续期产品年度保费收入规模应控制在公司投入资本和净资产较大者的2倍以内;

  三是对不同存续期限的中短存续期产品的销售提出不同要求。存续期限不满1年的中短期存续产品应该立即停售,期限在1年以上且不满3年的中短存续期产品的规模在3年内按照总体限额的90%、70%、50%逐年缩减,3年后控制在总体限额的50%之内;

  四是对超过规模限制的保险公司采取严厉监管措施。保险公司销售中短存续期产品限额超过规定的应立即停止销售中短存续期产品。对于在《通知》实施之日时中短存续期产品已经超过限额规定的保险公司,可以宽限其在3个月内通过增资等方式,确保其中短存续期产品的保费规模重新满足限额要求。

  《通知》的发布,有利于人身保险公司不断调整和优化业务结构,进一步发展风险保障类产品,理性发展中短存续期产品,守住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风险;有利于人身保险公司牢固树立风险意识,加强资本规划和管理,促进全行业进一步转型升级,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有利于人身保险公司为资本市场、实体经济以及国家重点基础设施建设提供长期稳定的资金来源,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