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责险:谈谈责任触发机制的选择与应用

2018-08-01 10:59
作者:瑞士再保险
来源:瑞士再保险

随着《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管理办法》等政策的逐渐明朗,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成为大家热议的话题之一。

在中国市场,对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保险人应该采用哪种保单责任触发机制?不同的保单责任触发机制会有什么样的优缺点以及问题?不同年度的保单之间如何进行责任分配?我们接下来做一些探讨。

谈到环境污染,有两个非常重要的概念,一个是突发和意外的污染,另一个是渐进发生的污染。一般而言,突发性污染指的是突然间发生的、非故意、非预期的环境污染;而渐进性污染则指的是环境污染损害结果的发生不是由于突发的意外事故,而是由于所排放的污染物质在一定的时间内累积而形成的损害结果。

对于一般的责任保险,由于被保险人侵权行为的发生、损害结果的产生、和损害结果的显现往往同时发生或者前后发生的时间间隔非常短,所以在理赔处理过程中判定保险责任相对简单和清晰。但是,导致渐进污染的损害行为的发生和损害结果的显现之间的时间间隔通常比较长,有时是数年甚至数十年。相较于突发性污染,渐进性污染也具有更大的事实与法律的不确定性。

保单责任触发机制

保单责任触发机制的类型通常有四种:

因果关系 (Causation);

事故发生  (Occurrence);

损害结果/损失显现 (Manifestation);

索赔提出 (Claims Made)。

在中国市场上,最常见的是事故发生制(又叫期内发生制)和索赔提出制(又叫期内索赔制)的责任险保单。

1.因果关系 (Causation)

因果关系这种保单责任触发机制,要求导致损失的最初行为必须要在保单期限之内发生。

其优点是不承保过去的损失。因为被保险人导致损失的最初行为要发生在保单期限内,所以保险人不承保任何过去已经发生的尚未显现的损失。

缺点是长尾风险,保单多年后仍可被触发,并且过去的限额可能不足够,无法承担未来发现的损失所造成的全部赔偿责任。另外,在很多情况下,保险人很难确定什么才是导致损失的真正原因,以及最初的行为何时发生。比如产品的缺陷可能是在其开发过程中产生的,当产品开发需要数月甚至数年时,往往无法确定事故原因发生的准确时刻;一些律师可能会主张,产品责任的损失是在出售缺陷产品时造成的(无论何时产生的此缺陷),但是当产品从制造商出售给批发商、然后再转售给零售商时,还是无法准确确定发生的时间点。

2.事故发生 (Occurrence)

事故发生这种保单责任触发机制,要求第三者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要发生在保单期限之内。

事故发生是保险人常用的保单责任触发机制类型之一。其优点跟因果关系的触发机制类型一样,即不承保过去的损失。因为保单承保的是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发生要在保单期限内,所以保险人不承保任何过去已经发生的尚未显现的损失。

缺点是长尾风险,保单多年后仍可被触发,并且过去的限额可能不足够,无法承担未来发现的损失所造成的全部赔偿责任。在确定保险责任的归属时,也会出现一些严重的问题。

以工厂水污染物质常年排放造成的河流水体污染为例,如何确定损失发生的准确时间?究竟是工厂第一次开始排放污染物质的时候,或是河流水体的污染物达到可量化的时候,或是河流水体的污染物超过法律法规允许的排放标准的时候,亦或是河流水体的污染物达到需要人为干预的标准的时候?

在实务当中,保险人还会面临其他的一些问题,比如谁应对此侵权行为负责?哪些保险公司承保的(并且他们仍然具有偿付能力)?以及新科技、新法律的适用问题。法不溯及既往是法律的一项基本原则,即新的法律不约束施行前发生的环境污染行为或事件。但是,对于渐进性的污染,由于其持续长期渐变发展,保险人较难准确确定被保险人在新法和旧法下分别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和新科技、新技术未来的变化情况,导致根据当前法律责任和科技水平所收取的保险费不足以支付未来的索赔。

有效的补救措施就是在保单中加入“日落条款”,例如保单有效期届满之日起三年内。这张保单未来的责任就会被全部终止。

为了更准确地确定损失发生的时间点,一些保险人会在事故发生制的保单中,结合损失显现的触发机制。比如保单规定第三者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必须是因被保险人的活动而引起,且发生在保险期限内;如果无法确定损失发生的确切日期时,按如下原则处理:

  • 对于人身伤害,将受伤的人员就有关伤害所引起的症状首次向医生问诊的时间视为损失发生的时间,即使日后才得以确定造成伤害的近因;

  • 对于财产损失,将损害结果首次显露出来的时间视为损失发生的时间,即使日后才得以确定造成损失的近因。

3.损害结果/损失显现 (Manifestation)

损害结果/损失显现这种保单责任触发机制,要求当被保险人第一次发现或证实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时需要在保单期限之内。

优点是易于理解,保单终止比较明确,以及具有保单操作灵活性。当保单期限截止之后,如果没有发现任何损失,保单责任就终止了。另一个优点是明确性,对于怎么确认是第一次发现,保单可以对“发现”进行相应的规定和限制。

缺点是承保过去的损失。在保单起期之前,可能已经有损失发生了,只是现在还没有被发现,所以会承保一些过去已经发生的损失。

有效的补救措施就是在保单中加入“追溯日”,用保单约定追溯日以除外追溯日之前年度发生的损失。

对于这样的保单责任触发机制,在实务中我们还面临一系列的问题:

Q:合同订立前的风险披露/风险查勘非常重要。我国保险法采取的是“询问告知”主义,即被保险人的告知范围仅限于保险人询问的问题,对于未询问的,告知义务人则不必告知。因为我们承保的是事故在保单期限内被发现,需要通过风险查勘和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全面风险询问的手段来避免潜在的损失。

Q:什么标准认定当事人“知道”:主观还是客观标准?被保险人知道就可以,还是第三方其他的人第一次发现这样的损失?保单是不是允许被保险人只是发现一些潜在的情况,预见可能引起损害时就会被触发?这些问题都需要在保单中做相应的约定,约定谁以什么样的标准知道了损失就会触发保单。

Q:如何确定损害结果的范围:是损害结果全部显现,还是部分损害结果首次显现就会触发保单?

4.索赔提出 (Claims Made)

索赔提出这种保单责任触发机制,要求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需要在保单期限之内。有的保单规定被保险人首次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也有的保单规定第三者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提出索赔的形式会有很多种,可能是正式通知,也有可能是以诉讼的形式出现。

索赔提出制的保单,优缺点和补救措施都同损害结果的触发机制类型一样。在保单中加入“追溯日”的限制,可以有效的控制保单的风险。虽然提出索赔这一行为更容易确定触发保险责任的时间,但是保险人仍然需要定义事故的发生,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也同样会面临事故发生这种触发机制所带来的问题。

合同订立前的风险披露/风险查勘非常重要!因为保险人承保的是在保单期限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所以承保前需要通过风险查勘和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全面的风险询问的手段来避免潜在的已经发生但是尚未显现的损失。

总而言之,保单责任触发机制是为了尽可能精确的确定损失发生的时间,从而在不同的保单年度之间确定保单责任归属。这对于被保险人来说也非常重要,因为不同的保单年度的保险人可能不一样,而且不同的保单年度的承保范围,包括责任限额、免赔额等,也可能不一样。

从被保险人的角度来看,事故发生制保单毫无疑问是最好的,因为在不同的保单年度之间更换保险人或者变更保单类型时,不会给被保险人带来保障缺口的问题。

从保险公司的角度来看,如果没有长尾风险,选择事故发生这种保单责任触发机制也是可以的。但是对于承保渐进性污染等长尾风险,还是建议保险人采用索赔提出制的保单,并配以约定的追溯日期。由于索赔提出制的保单不承担追溯日期之前发生的损失,且索赔必须要在保单期限或扩展报告期之内提出,所以对于被保险人来说会存在变更保单类型时(例如从索赔提出制的保单,变更为事故发生制的保单)的保障缺口问题。

损失分配和累积问题

如果用事故发生制保单承保渐进性污染,国际上有如下通用的做法,来解决保单责任分配的问题。

1.损失在事件发展的整个时间内均等分配 (Pro-rata time on the risk)

这是国外常见的一种保单责任分配方法,通常是法律或者判例里面规定的。对于渐进发展的损失,首先确定事件发展的整个时间,以及对应的不同年度的保单。不考虑各个保单的责任限额,而是把损失在事件发展的整个时间内直接均等分配。但是这样的分配方式,可能导致某些保单责任限额小于损失分配金额的情况,以及被保险人仍需要逐一向每个保险公司完成理赔流程。

2.被保险人意愿 (“all sums” in the U.S.) 

这也是国外常见的一种保单责任分配方法,通常是法律或者判例里面规定的,即依照被保险人的意愿决定要把损失放到哪一张保单年度中去。比如被保险人会优先选择责任限额比较高的保单,并且其保险公司仍然有偿付能力。把某一保单的责任限额用光之后,可以再在其他的保单中去选。所以这种方式是完全根据被保险人的意愿决定哪张保单会被触发。

3.损失发生的“整合” (“百慕大方式”)

这是百慕大的保险人创造的一种保单责任的分配方法,通常是涉及保险责任的不同或同一保险人同时在保险合同中约定把所有的损失“整合”加总起来,只有一张保单会被触发。这种分配方式不会过多探讨保单的责任限额,如果赔偿限额不足够,剩余的部分就需要被保险人自己承担。但是这种分配方法需要整个行业或相关的保险公司都采取此做法,才会避免保单之间责任归属的争议。

对于环污险的保单,如果承保渐进性污染的话,就可能会出现上述讨论的保单之间责任归属的不可避免的争议。保险公司在关注各自的产品之外,整个保险行业的同业人员以及政府还需要开始对话和沟通,把多张保单可能会被同时触发的协调问题提上议程。如果将来发生了渐进污染的事件,且没有办法明确确定哪一张保单被触发,保险人需要知道如何在不同的保单年度之间做损失分配。这就需要以法律或保险合同约定的方式,解决多张保单可能同时被触发时的协调问题。

无论是在技术上还是在承保范围上,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都非常复杂。除了渐进污染的处理以及保单责任的触发机制的问题,实际上这个险种还有其他很多的技术问题,比如如何判断控制污染的方式方法是否合理,以及如何配合政府的介入等等。瑞士再保险愿为财险公司提供技术支持等服务,把中国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发展得更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