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支持互联网保险创新

2018-10-19 14:54
作者:保观
来源:保观

昨日晚间,据北京商报独家消息,银保监会近日向原保监会机关各部门、各保监局下发《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草稿)》征求意见的函(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并要求原保监会机关各部门、各保监局应于10月19日书面反馈给银保监会。《征求意见稿》来了,新版《暂行办法》也不远了。



Part.1

银邮兼业代理机构或被纳入互联网保险业务主体


根据银保监会此次发布的《征求意见稿》,互联网保险业务是指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依托互联网和移动通信等技术,通过自营网络平台、第三方网络平台等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保险服务的业务。除了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外,其他机构或个人不得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而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的从业人员也不得以个人名义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


而这里的“保险中介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并取得经营许可证的,经营区域不限于注册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及符合规定条件的银行类兼业保险代理机构。但要注意的是,银行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可在其自营网络平台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不得借助第三方网络平台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


业内人士表示,目前在实践中,工、农、中、建、招、邮储等大型银(邮)兼业代理机构已经大量的通过自身互联网平台——网银、手机银行、银行官方网站销售保险产品。所以将银(邮)兼业代理机构纳入本办法存在促进、规范互联网保险业务发展的合理性与必要性。



Part.2

网销重疾险经营区域限制或被放开


原有暂行办法规定:在保险公司具有相应内控管理能力且能满足客户服务需求的情况下,可将多类险种的互联网保险业务经营区域扩展至未设立分公司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其中包括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定期寿险和普通型终身寿险等。


可以看到,重疾险并不在《暂行办法》可放开区域限制的险种之中。此次到期后,重疾险是否会放开成为了关注的焦点。而在现有的《征求意见稿》中,似乎有有出现重疾险的身影。


《征求意见稿》要求,保险公司在具有相应内控管理能力且能满足客户服务需求的情况下,可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定期寿险和普通型终身寿险、除长期护理保险和报销型医疗保险外的健康险、养老年金保险、税延养老保险可在未设立分公司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的险种范围。


与《暂行办法》相比,除长期护理保险和报销型医疗保险外的健康险、养老年金保险、税延养老保险均为新增加险种。



Part.3

互联网保险业务边界问题或明确


此前,关于互联网保险公司及保险中介机构线上线下业务边界的问题也引发了业内的强烈争议和探讨。《暂行办法》规定为:对于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业务范围和经营区域,应与提供相应承保服务的保险公司保持一致。对于该规定如何解读,业内人士各执一词。


而在《征求意见稿》中则对这一问题作出了明确界定:


保险中介机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经营区域,不限于其分支机构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但不得突破提供相应承保服务的保险公司的经营区域。


专业互联网保险公司是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不设分支机构,可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


保险公估人通过互联网开展公估业务,不受委托其开展业务的保险公司的经营区域的限制。


如果《征求意见稿》通过,那么此前对于众安保险以及支付宝、微保等平台业务边界问题的争议,得以明确。


Part.4

第三方网络平台监管细化加强


针对第三方网络平台,《征求意见稿》也做出了更为细化的要求:


第三方网络平台参与辅助销售活动的,应当为消费者通过平台向保险公司申请续保、理赔、投诉等后续服务提供相应协助,确保消费者在后续服务阶段享有与辅助销售阶段同等便利的服务。


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通过即时通讯工具、应用软件、社交平台、公众号、小程序等途径从事互联网保险业务,适用本办法。保险公司、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下属非保险类子公司依法设立的网络平台,按照第三方网络平台管理。


第三方网络平台是移动应用的,应当符合国家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三级认证。


第三方网络平台运营管理主体未因严重失信行为被国家有关单位确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且在保险领域受到相应惩戒,且最近5年内无其他严重失信不良记录。


Part.5

总结:支持互联网保险创新


从《征求意见稿》的更新条例来看,总体并没有做出特别重大的改变,对此前争议性话题则做出了界定(当然还得正式文稿发布)。


在对待创新上,明确“中国银保监会支持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在风险可控、安全隔离的前提下探索互联网保险的业务创新、机构创新、服务创新等,提高保险经营效率,改善保险消费者服务体验”。


总体而言,从《征求意见稿》我们可以看出,监管对互联网保险创新的肯定,其对互联网保险公司,尤其是第三方网络平台,可以说非常友好。监管对第三方平台,加强了备案,监督,信用管制,但同时,赋予了第三方平台参与保险产业链的权利,使得第三方平台能够在监管下开展辅助销售,客服服务,投诉理赔等业务,这是很大的一个进步。



以上:部分内容整理自北京商报、微信公众号今日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