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出手整顿信用保证保险业务,征求意见稿已经下发

2019-11-28 16:44
作者:保观
来源:保观

保观 | 聚焦保险创新


为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进一步加强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业务监管,规范经营行为,防范化解风险,中国银保监会财险部近日向各银保监局、各财产保险公司就《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业务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


据相关媒体披露,征求意见稿共有5章38条,包含总则、经营规则、内控管理、监管管理和附件。对保险公司经营信保业务的资质要求、承保限额、经营范围、费率厘定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



飞速发展背后是信用保证险的混沌期


财险公司的车险红利都已暂时过去,无论是想要寻求突破的大型财险公司、还是受车险马太效应挤压的中小保险公司,近两年大力发展非车险业务已经是主流趋势。而我们提到非车险 ,就不能不提健康险和信用保证保险。

 

以人保财险为例,2019年前三季度非车险方面的意外伤害及健康险、农险、责任险、信用保证险、企业财产险保费收入分别为409.37亿元、104.37亿元,分别实现同比增长41%、115.3%。

 

《信用保证保险行业白皮书》显示,2018年,信保保费在财险公司非车险业务中的收入占比为18.6%,信保保费在财险公司总保费收入的占比为6.0%。近年来,财险公司总体保费增长承压,2018年仅录得11.6%的增长,相较而言,信保业务增长强劲,2018年同比增长高达69%。未来,信保业务有望成为财险公司的重要增长驱动。

 

从业务重要性来看,虽然信保在财险公司业务规模中占比较小,但在未来仍有希望成为保险公司维持保费增长的有效驱动力。

 

众安、平安已获不俗成绩

 

早在2005年,平安产险就成立了信保事业部,根据平安集团2018年财报数据,保证保险(包括个人和企业贷款保证保险)规模仅次于车险,成为该公司第二大保险产品,当年保费收入330亿元,占公司总保费收入的13.34%。

 

众安保险近两年大力发展非车险业务,信用保证险也是其中重要的一环。众安2018年年报显示,众安保险五大生态之中,来自消费金融的保费为35.2亿元,占总保费的31%排名第一位,同比增长241%。消费金融保费收入之中,最主要的来源就是信用保证险。


可喜人的增长速度背后,却是监管制度的不完善,以及行业乱象频生的混沌。

 


栽进P2P深坑的保险公司

 

提到在信用保证保险上面栽跟头的公司,就不得不提长安责任保险

 

2017年下半年,长安责任保险由于信保业务遭遇挫折,使得偿付能力不足。2018年二季度,长安责任保险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为76.1%,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为152.3%;而到了2018年三季度,长安责任保险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和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均跌至-41.50%,偿付能力不达标。

 

2019年一季度,长安责任保险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及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均为-162.65%;二季度,长安责任保险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和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均跌至-222.27%。

 

而2018年转折点的出现,正是因为长安责任保险为多家P2P兜底“履约险”赔付近20亿元,披露当年第三季度偿付力报告只剩,仍有近22亿元代赔付,且截至2018年第三季度末,长安责任保险净亏损达6.05亿元。

 

随后2018年12月以及2019年5月,银保监会先后对长安责任保险采取停止接受部分新业务、停止增设分支机构、高管限薪、强制增资扩股等监管措施。

 

知道今年11月18日,银保监官网发布公告正式解除因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偿付能力不足而对其采取的包括停止接受部分新业务、停止增设分支机构等监管措施。

 


踩雷之外,信用保证保险在消费者不知情的情况下违规搭售、“砍头息”、“高利贷”,种种乱象也是屡见不鲜。例如在聚投诉上有关大地时贷的投诉事件有数十起之多,而其中多数都与以保费名义收取高额利息、暴力催收等有关联。

 

 

银保监会出手理清规则

 

相较于2017年下发的《信用保证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本次征求意见稿之中对保险公司类别、资质要求、经营范围、禁止行为等方面都进行了完善。


 

1、经营主体范围缩窄,经营资质提升门槛

 

《暂行办法》之中,对允许经营信保业务的主体统称为保险公司,指代财产保险公司。而本次的《征求意见稿》则新增了经营范围仅限于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业务的专营性保险公司。

 

对于经营“门槛”《征求意见稿》要求保险公司最近两个季度末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应当不低于75%,且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应当不低于150%。

 

此外,对保险公司资质和经营融资性信保业务资质本次的《征求意见稿》也做出了更高的要求:最近两个季度末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90%,且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80%;总公司应当成立专门负责信保业务的管理部门;简历风险管理、监测系统,且要求接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2、新增承保“界限”

 

(1)限额:保险公司承保的信保业务自留责任余额累计不得超过上一季度末净资产的10倍。其中,融资性信保业务自留责任余额累计不得超过上一季度末净资产的4倍(专营性保险公司除外),融资性信保业务中承保小微企业贷款余额占比达到40%以上时,承保倍数上限可提高至6倍。

 

(2)单个履约义务人限额:单个履约义务人及其关联方承保的自留责任余额不得超过上一季度末净资产的5%。其中,单个履约义务人及其关联方融资性信保业务自留责任余额不得超过上一季度末净资产的1%。

 

(3)六项不可保:非公开发行以及公开发行的主体信用评级及债项评级均在AA+以下的债券业务(专营性保险公司除外);债权转让业务(银行作为被保险人的保理业务除外);资产证券化业务;金融衍生产品的业务;保险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子公司以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融入业务;中国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要求。

 

3、鼓励数据对接

 

《征求意见稿》称,鼓励保险公司结合信保业务的风险状况,与被保险人建立一定比例的风险共担机制,并在保险合同中明确各方权利义务。鼓励保险公司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与第三方征信机构、各类大数据机构等进行数据对接。

 

4、要求建立可回溯机制

 

征求意见稿中提到,保险公司应当制定信保业务的承保标准和操作规范。融资性信保业务应当建立承保可回溯机制,并按照《保险法》要求保存相关资料;通过互联网承保的融资性信保业务,应当对投保人身份信息真实性进行验证,完整记录和保存互联网保险销售行为信息,确保全面记录、不可篡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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