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向保险公司领导售烟酒为幌女子骗多家烟酒行160万货物

2016-02-28 1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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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讯员崔善红记者李美香

  本报讯 女子周某梅以能够向保险公司领导销售名贵烟酒为幌子,先后骗取多家烟酒行共计160余万元的烟酒。近日,海口龙华区法院一审以诈骗罪判处周某梅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3万元。

  现年42岁的周某梅是江苏盐城人。她为躲避债务于2009年与其丈夫颜某锦从江苏省昆山市来到海口打工。在海口打工、生活期间,周某梅先后结识了海口龙华区“涛某轩”烟酒行的经营人许某涛、海口美兰区“某海”烟酒行的经营人陈某涛、“润某都”烟酒行的经营人徐某及在该烟酒行任副总经理的刘某等人。之后,周某梅便为许某涛、陈某涛、徐某向某保险公司海南省分公司等单位及相关领导销售烟酒,周某梅从中赚取提成或者加价销售赚取利润。其间,某保险公司海南省分公司购得烟酒后,曾从公司账户向许某涛等人的烟酒行账户转账支付烟酒款,故许某涛等人由此相信了周某梅的“本事”。

  从2013年底起,周某梅在无实际需求的情况下,以合作向某保险公司海南省分公司的领导销售名贵烟酒的名义,向许某涛所在的“涛某轩”烟酒行、陈某涛所在的“某海”烟酒行、徐某等人所在的“润某都”烟酒行多次提取大量的名贵烟酒。周某梅在从上述烟酒行取得名贵烟酒后,通过王某泉等人以低于市场价的价格转卖给他人。周某梅在低价转卖其骗取的烟酒后,为了继续骗取许某涛等人对其虚构的烟酒销路的信任,其向徐某涛等人隐瞒了其低价转售烟酒的事实,并将其低价销售所得部分钱款按照其与徐某涛、陈某涛、徐某等人的约定价格支付部分货款,并继续以相同的理由向上述人员的烟酒行赊账取货,后再低价转售变现,而其低价转售烟酒所得的剩余钱款则被其用于还债及个人投资消费上。

  截至2014年11月29日,周某梅以支付定金或一小部分货款或记账的方式在上述几家烟酒行不断提取烟酒,最终因长期的价差分别欠下徐某涛货款92万元、陈某涛货款29万余元及徐某货款40万余元无力偿还。随后周某梅逃离海南,并与上述人员失去联系。

  2014年11月,周某梅在欠下徐某涛、徐某、陈某涛等人巨额债务无力偿还的情况下,为了偿还欠款,其向苏某义谎称自己有销售烟酒获取高额利润的门路,如苏某义投资3万元,其三天后连本带利可以还给苏某义3.6万元。后苏某义给了周某梅3万元,为了骗取苏某义继续信任,周某梅给了苏某义6000元“利润”。苏某义对周某梅产生信任后,陆续通过支付现金和信用卡刷卡的方式再交给周某梅5万元。周某梅得到上述款项后,将钱用于偿还徐某涛等人的部分债务。

  今年1月20日,警方将周某梅抓获,并从周某梅处扣押手机2部、银行卡8张、拿货清单、送货单、欠账本、送货单及账目记录本等物品。

  海口龙华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周某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先后骗取他人共计169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予惩处,故依法作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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