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母女冒用医保卡事件,你有什么要说?

2016-02-28 1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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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持人 导报记者 柴丹

  据报道,不久前,患有高血压的诸暨人邹某,让女儿用丈夫老周的社保卡买药,合计报销11376.64元,结果母女俩双双获刑,诸暨市人民法院判决了首例冒用社保卡案,以诈骗罪判处邹某拘役3个月,缓刑5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判处周某拘役3个月,缓刑5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这个案件引起不少社会关注。有人认为,冒用医保卡,其情可悯,其法不容,也有人说,不宜用诈骗惩罚冒用医保卡亲属,其实这个案件背后折射的也是社会保障的“不公平”。对此,你有什么观点,请你来说说。

  绍兴柯桥轻纺城(600790,股吧)市场监管分局、财通社记者孙卫国: 这里面有个关键的问题,我记得相关文章有这样写:“邹某患高血压已有30多年,平日里要吃不少药。因邹某只参加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费报销比例较少,而丈夫老周的社保卡能报销不少医药费。为省钱,邹某便让自己52岁的小女儿周某,拿着老周的社保卡去配药。”我想,如果报销比例一样,这种事情就不会发生了。所以,通过这件事,我觉得我们的报销比例是不是应该统一一下。

  宁波余姚模具城、财通社记者莫幸行: 我觉得,为什么不站在百姓角度上考虑下呢,可以适当调整。要是在中国,人人都懂法,守法,不徇私舞弊,大概也就不会有塞红包,走后门之说了。其实用他人医保卡这种事,很常见,只是新闻报道出的这个人运气不好,又或者说关系不到位才会这样,在我们这,要是认识的,或者有关系的,压根不会这样。

  绍兴市柯桥中国纺织指数信息有限公司、财通社记者茅振纲: 去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立法解释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险待遇的行为,属于刑法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法律已经明确,我们只能保持同情。当然这种社会现象的不公,不是一时能解决,相类似的问题很多,所以我们需要改革。

  舟山国际水产城、财通社记者刘腾: 我被吓到了,第一次看到法律在这个不大不小的问题上的执行力,难道不是应该先行政警告,或者罚款,记录留底,做到法理结合么?

  萧山商业城(600306,股吧)、财通社记者吴春友: 我认为这一事件反映了情法冲突的矛盾,医保卡一家人通用的现象在当前相当普遍,主要原因是医院把关不够严格,让人有了冒用的机会;还有的是家庭经济困难,生病要用药,冒用一下。如果要处理该事件,那司法机关应考虑到他们的实际情况,给予从轻处罚。

  东阳民营企业协会、财通社记者陆炳劲: 对于我们的医保卡,用个人账户里的钱,我想是可以买药的。卡里的余额是社保给返回的4%,其中包括我们自己交的2%。这是个人账户的钱,到药店买药是名正言顺,随便买,不管你是给谁买药。因为花的是自己账户的钱,跟统筹没关系。

  邹某用丈夫老周的社保卡买药,合计报销11376.64元,这种说法是否有出入?如果是个人账户里的钱,不存在报销的问题,只有住院,才会有报销,当然邹某也不可能用丈夫的医保卡去住院。

  医保费用到账的也只有个人承担的部分款项,住院报销才涉及到单位统筹的款项,从某种意义上讲,个人医保上的金额等同于个人医保的存款,用自己的钱缴纳的,就是自己的私人财产,自己爱怎么花怎么花,现在搞得自己缴的医保还变成国家的钱了!凭什么不能让家人使用?邹某事件,反映出了我国的一种制度缺陷。

  海宁民营企业协会、财通社记者岑建平: 先说一个现象:夫妻各有一张医保卡,他们平时各自买的药没用完放在家里,这种情况在每个家庭是普遍存在的。再摆一个假设:假如丈夫感冒吃了妻子存下的感冒药,或者妻子腰酸用了丈夫事先买的膏药,那么按照诸暨的案例,这夫妻俩都有诈骗的嫌疑。当然,诸暨的邹某患高血压而丈夫老周没此病,因此案情比较明确。但倘若邹某和丈夫老周都患高血压,这又该作何种界定或者解释呢?

  我想说的是,个人医保卡内的钱,也可以理解为家庭财产的一部分。既然是家庭财产,那么就是共有的,家庭人员谁用还不是一样吗?杭州竞舟路农贸市场、财通社记者茹春方: 首先,站在法律的角度剖析这个案例我觉得没有错。但是我相信这条法律应该不仅只是针对绍兴一个区域的,全国难道只有绍兴这一家人违规吗?绍兴难道只有这一家人违规吗?从这个家庭实际出发,考虑到他们的经济状况看问题,个人觉得是判得重了点。社会没有公平可言,只能适应社会。无奈这家人此次被抓了 “典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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