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会发文规范高现价产品

2016-02-28 1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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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报消息近两年,高现金价值产品成为了一些中小型险企的“看家法宝”,但其中蕴含的风险也是监管机构重点关注的。继2014年发文规范高现金价值产品后,记者从相关渠道独家获悉,保监会近日向各寿险公司下发了《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高现金价值产品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进一步规范高现金价值业务。

  一年期“高现价”产品受影响

  “此次征求意见稿最大改变是一年期的高现金价值产品额度对资本金的要求高了。”一名中小型保险公司高管对记者表示。

  根据记者获得的征求意见稿内容来看,自2016年1月1日起,保险公司高现金价值产品年度保费收入应控制在公司投入资本的2倍以内; 其中预期产品60%以上的保单存续时间在1年及1年以下的高现金价值产品的年度保费收入应控制在公司投入资本的1倍以内。

  值得注意的是,2014年的《中国保监会关于规范高现金价值产品有关事项的通知》(下称“通知”)内容中,并没有关于一年期高现金价值产品的相关限制。

  另外,和2014年的通知一样,对2013年度高现金价值产品保费收入已然超过当年投入资本2倍的公司,此次征求意见稿也同样设定了至2018年年底的过渡期。

  不过,和2014年的“过渡期内,高现金价值产品年度保费收入在基准额以内的部分,不施加额外的最低资本要求;超过基准额的部分,其最低资本要求将予以提高,具体标准由中国保监会另行规定。”规定相比,此次征求意见稿显然更为严格。

  高现价产品何去何从

  保监会副主席陈文辉曾公开表示,计划于2016年一月份完成“偿一代”和“偿二代”的切换。而此次征求意见稿也配合“偿二代”进行了指标上的切换。

  具体来说,2014年的通知中规定,保险公司销售高现金价值产品的,应保持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50%。而在“偿二代”中,反映公司量化风险的资本充足状况的指标变为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和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因此,此次征求意见稿中,相关规定变为“保险公司销售高现金价值产品的,应保持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00%且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50%。”否则,将立即停止销售高现金价值产品。

  保监会数据显示,2015年前十个月,反映未能通过风险测试的万能险和分红险的投资收入部分(多为万能险)的“保户投资款新增交费”较去年同期大幅增长。2014年,人身险公司保户投资款新增交费共计3262.66亿元,2015年已上涨至6023.98亿元。其中华夏人寿、正德人寿、前海人寿等部分险企保户投资款新增交费甚至数倍于原保险保费收入。以华夏人寿为例,其2015年前十个月的原保险保费收入为43.34亿元,但其同期的保户投资款新增交费高达1273.55亿元。

  而在保监会7月发布的保险业偿二代首季度试运行报告中显示,2015年一季度在“偿二代”下有7家寿险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不达标,主要是高现金价值业务较多、投资较为激进的公司。 一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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