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会发文规范险资举牌:要求险资披露资金来源

2016-02-28 1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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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早报记者 徐庭芳

  年底A股突现险资举牌潮,其中更有万科与宝能系的“万宝之争”。

  12月23日,为规范保险公司举牌上市公司股票的信息披露行为,防范投资风险,中国保监会制定了《保险公司资金运用信息披露准则第3号:举牌上市公司股票》,要求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遵照执行。

  新的第3号信息披露准则此时发布,可谓针对近日险资凶猛的举牌潮。

  具体来看,该准则共计八条,对保险机构披露举牌信息进行了三方面的重点规范。一是列明披露的情形,要求保险公司举牌上市公司股票,应按照要求进行披露。

  二是明确披露内容,除披露相关股票名称、代码、公告日期、交易日期等基本信息外,还应披露资金来源、投资比例、管理方式等信息。运用保费资金的,应列明相关账户和产品投资余额、可运用资金余额、平均持有期及现金流情况。

  三是规范披露方式。明确披露时间和要求,增强操作规范性。同时,为增强政策覆盖面和公平性,准则要求保险集团公司举牌上市公司股票适用本准则,保险资金投资境外市场上市公司股票,达到所在国家或地区法律法规规定举牌标准的,参照适用本准则。

  保监会指出,该文件的发布,有利于在充分尊重投资市场化原则基础上,督促保险公司切实加强资产负债匹配管理;有利于提高保险公司经营透明度,防范市场风险、操作风险和道德风险。

  值得一提的是,准则第二条规定,保险公司举牌上市公司股票,是指保险公司持有或者与其关联方及一致行动人共同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以及之后每增持达到5%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在3日内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以公告。也就是说,无论是否由单个险企持股还是由相关其他公司持股,只要达到举牌要求,就必须按照规定,在3日内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以公告。

(责任编辑:张振江 HN0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