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会要求开展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

2016-02-28 1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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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推动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工作顺利实施,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保监会关于开展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工作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保监会关于实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的通知》、《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相关规定,日前保险会下发了开展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的通知。

  通知要求各保险公司应高度重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工作,充分认识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拟参与试点的保险公司要加大支持力度,完善业务流程,加强内部管理,做到开好头、起好步,确保试点工作健康、可持续推进。拟开展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的健康保险信息管理系统应与中国保险信息技术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保信)开发的商业健康保险信息平台对接,并由中国保信测试、验收后出具验收合格证明材料。拟开展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应根据相关规定,向中国保监会报送开展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业务的报告,并附中国保信出具的验收合格证明材料,报告内容应当真实、准确、有据可查。中国保监会将根据相关规定公布并及时更新符合开展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业务条件要求的保险公司总公司名单。

  同时,进入名单的保险公司应切实承担主体责任,严格按照财税〔2015〕126号中的产品指引框架和示范条款,根据公司自身经营管理能力开发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产品,并按规定程序上报中国保监会审批。开展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应加强业务管理,确保被保险人信息准确,做到“一人一单一码”,即一个被保险人对应一份保险合同和一个税优识别码。开展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应向被保险人提供专用投保单证和保险合同,并将税优识别码标注在保险合同正文首页的右上角,做到标识明显、容易识别。保险公司开展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业务必须征得被保险人本人同意。

(责任编辑:罗浩 HN0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