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2016-02-28 14:52
作者:
来源:

  2015年10月黑龙江省政府下发《黑龙江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标志着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正式启动。1月21日省政府召开会议进行专题推进。就此,记者采访了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相关负责人,详细解读黑龙江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有关政策。

  关于改革范围。根据国务院《决定》和省政府《实施办法》的规定,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公益一类和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经国家备案同意,符合上述范围的驻黑龙江省中央国家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也纳入黑龙江省参保范围。对于分类改革中划分为生产经营类,但尚未转企改制到位的事业单位,如此前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仍继续参加;此前没有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暂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其转企改制到位后,按有关规定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这样规定与现行行政管理体制和经费保障制度是相适应的。另外还有两个群体:一是全省机关事业单位约1.7万名离休人员,国家规定不纳入这次改革范围,他们离休待遇的调整政策另行制定,资金由原渠道解决。二是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外人员目前大都依法签订了劳动合同,这部分人员按照国家及黑龙江省有关政策规定应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关于缴费比例。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机关事业单位缴费比例,个人和单位分别是8%和20%。对于计算个人缴费基数的具体工资项目和单位缴费基数,省里将在配套文件中明确。

  关于基本养老金待遇计发。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改革后的基本养老金待遇分为两部分:一是基础养老金,以社会平均工资和本人缴费工资平均值为基数,每缴费一年计发一个百分点,也就是缴费年限越长,待遇水平越高。二是个人账户养老金,累计历年个人缴费的本息除以规定的计发月数,也就是缴费越多,待遇水平越高。这样规定比原来按工资分档确定退休费能够更全面、历史地体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整个职业生涯的劳动贡献,既体现了多缴多得、长缴多得,也与企业职工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相一致。

  关于改革前后待遇衔接的政策。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此次改革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制度、中人逐步过渡。一是对改革前已退休的老人维持原待遇不变,并参加今后的待遇调整。二是对改革后参加工作的新人,退休时的基本养老金为基础养老金与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之和。三是对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中人,由于改革前的工作年限里没有实行个人缴费,为体现这段时间的劳动贡献,将这段时间确定为视同缴费年限,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同时,再加发过渡性养老金。

  为更好地保证中人待遇的平稳衔接,这次改革设定了十年过渡期,在过渡期内实行新老办法对比,即新办法低于老办法的,按老办法标准补齐;新办法高于老办法的,对高出的部分进行限制。这样可以保证待遇水平既不降低也不冒高,使其有序过渡。

  关于统筹层次和基金管理。黑龙江省自1992年开展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试点以来,全省各地均实行的是市(地)、县(市)分级统筹,统筹层次低、政策多样、情况复杂,在没有实现市(地)级统筹前,黑龙江省暂不具备省级统筹条件。对此,黑龙江省规定,在改革起步阶段黑龙江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仍实行市(地)、县(市)层级统筹,逐步向省级统筹过渡,并明确各级政府是基金征收、管理和支付的责任主体。同时要求养老保险基金实行预算管理和收支两条线管理,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专款专用,确保基金安全。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国家规定,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基金单独建账,与企业养老保险基金分别管理使用。主要考虑到机关事业单位的缴费大多由财政资金支付,单独建账管理基金有利于明确各级财政的责任,避免两项基金混用,导致社会上的猜疑。

  关于职业年金。按照国家规定,在改革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同时,为机关事业单位改革范围内的所有参保人员建立职业年金。职业年金是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保证职工待遇不降低的一种强制性养老保障政策措施。职业年金由单位缴费8%和个人缴费4%两部分构成,都实行个人账户管理。待参保人员退休时与基本养老金一并发放,这有利于优化养老金结构,实现新老制度待遇的平稳衔接,保证参保人员的待遇水平不因改革而降低。目前,黑龙江省的《职业年金办法》已起草完成,正在征求意见。

(责任编辑:HN6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