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单处罚,3000万罚款!探讨“给予保险合同约定以外利益”

2018-12-03 14:59
作者:燕麦黄
来源:做合规的燕麦

约200单处罚,逾3000万罚金!

2018年伊始,保险监管就使出雷霆手段,重罚4家财险巨头。随后,地方保监局也对这4家财险巨头的相关分支机构进行了处罚。根据监管公布数据统计,平安财险总公司及20家分支机构,共计被处罚551万元;人保财险总公司及27家分支机构,共计被处罚589.3万元;太保财险总公司及13家分支机构,共计被处罚405万元。(以上处罚金额不包括个人罚金。)


这四家机构的违法行为大致相同,其中都涉及到“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利益”。根据监管公开数据统计,截至2018年11月,保监系统针对此项违法情形,共计开出182张罚单,处罚金额高达3616.8万元,其中单位被处罚2633万,个人被处罚983.8万。


从处罚决定书公布的案情来看,车险领域,以给予投保人加油卡、积分抵扣等为主,另有通过第三方来赠送汽车保养服务等违法方式。人身险领域,有产说会上给现场签单客户送礼的,还有按照保费额度赠送金牡丹、金如意的。绝大部分案例,并未披露具体违规操作形式。


监管有规定,业务有需求。

合规小伙伴怎么看?


从处罚来看,这一点是屡罚屡犯,从我们的日常审核来看,同样是屡屡被打回又屡屡来报。


一、 法律不允许

究其原因,保险作为特殊商品,依赖精算规则进行定价。精算规则也是衡量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风险,以及行业存续的基础。保险产品完成开发后需向监管报批或报备,其中费率部分要提供完善的精算规则说明。此后,条款费率则不允许变更,如允许给予投保人保险费回扣或其他利益,无异于变更定价或合同,容易导致企业恶行竞争,进而影响整个保险行业的健康发展,最终导致保险消费者利益受损。所以,《保险法》对此明令禁止,在第116条和第161条分别规定了违法情形和法律责任。

第116条不赘录。

第161条:保险公司有本法第一百一十六规定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二、 例外规定

是否有“给予合同约定外利益”的行为能不破坏精算规则,亦不引起行业恶性竞争,关键监管还允许呢?答案是有的。

(一) 可以赠送客户意外险和健康保险

《中国保监会关于规范人身保险公司赠送保险有关行为的通知》(保监发〔2015〕12号)明确规定人身险公司可因促销等原因向客户赠送保险,但只能赠送意外险和健康保险,且保险期间不得超过1年,纯风险保费不得超过100元。以公益为目的则不受此限制。

(二) 可以赠送健康管理服务

根据《关于健康保险产品提供健康管理服务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12〕73号)规定,健康险公司可以通过开展健康管理服务来帮助客户改变生活方式,进行健康管理。并根据健康服务方式(体检和救援计入理赔成本,健康教育和就医咨询计入运营成本)的不同,对健康险公司的规定了两种不同的成本管控方式。如果超过上述成本控制,那是要单独定价,向客户收钱的。可以理解为,在不超过上述费用管控的情况下,原则上是可以对客户免费赠送的。

以上两种方式,都是对人身险公司而言的。《中国保监会关于规范人身保险公司赠送保险有关行为的通知》明确规定不允许赠送财产险。


三、合规实务中如何进行评审?

监管一直鼓励保险机构通过丰富服务种类和优化服务体验来吸引和留住客户,但受制现行产品类型和保险责任,能深入客户的心的服务方式其实也很有限,而被互联网各种打折促销教育长大的消费者们,貌似什么服务都不如返现、满减、半价、兑换来的龙心大悦。这一点,还是得仰赖保险宣传教育,对消费者普及保险的定价原理,认识到打折、返现属于违法行为。

此外,除了意外和健康保险,以及健康管理服务,人身险还有其他“给予”型促销方式吗?财产险还能有政策空间吗?我想答案还是积极的,结合处罚案例和现有规定,至少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来评估。

(一)要立足客户服务。不能跟销售行为本身捆绑在一起。监管有规定,促销只能赠送意外和健康保险。

(二)金额要有限制。在立足客户服务的前提下,考虑综合成本、市场影响,并且据实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