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待遇兑现工作即将启动

2016-02-28 1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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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贯彻落实齐齐哈尔市政府十五届四十二次常务会议通过的《齐齐哈尔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方案》,经过市医保局的精心准备,12月中旬左右,齐齐哈尔市市本级和所辖九县(市)将同步启动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待遇的兑现工作。

  医保部门负责人介绍,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是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拓展和延伸,是对城乡居民大病患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进一步保障的一项新的制度性安排。齐齐哈尔市这次启动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待遇兑现工作是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和齐齐哈尔市市政府的要求,力争在今年底前,将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覆盖齐齐哈尔市所有城乡居民。

  齐齐哈尔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行城乡统筹和市级统筹,全市城乡统一政策,统一组织实施。齐齐哈尔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基金的来源主要是从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基金结余中按照每人每年26元标准进行筹集,城乡居民个人不用缴费。齐齐哈尔市参保居民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属于合规的医疗费用,由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齐齐哈尔市2015年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为1万元,以后随农村居民年人均收入的变化适时调整。齐齐哈尔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不设封顶线,不受病种限制,医疗费用采取分段报销的方式,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越高报销比例越高。超过起付标准的分段报销比例设为三个段位:0-5万元(含5万元)段位的报销比例为50%; 5-10万元(含10万元)段位的报销比例为55%;10万元以上段位的报销比例为60%。报销比例随筹资、管理和保障水平的不断提高,逐步提高。对参加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城乡居民发生的合规医疗费用,其报销方式按照先基本医疗保险,后大病保险的顺序进行。

  齐齐哈尔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实施后,可以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共同发挥托底保障作用,既能保障群众的生命健康权益,又能防止发生家庭灾难性医疗支出,减轻群众负担,解决群众因大病致贫、返贫等问题。(采编:马春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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