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方责任保险费禁向学生摊派

2016-02-28 1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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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

  首席记者朱叶报道:12月9日,省教育厅、省政府新闻办公室、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省法制办联合召开《江西省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颁布施行新闻发布会,正式启动《条例》学习宣传活动。

  记者从会上获悉,《条例》自201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从12月中旬开始,省教育厅将会同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省政府法制办公室,联合组成《条例》宣讲团赴各设区市开展宣讲活动。

  《条例》规定了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的11种情形、对学校免除责任5种情形以及危害公共利益的6种禁止行为。

  《条例》提出,学生监护人或者抚养人未履行法定义务,疏于或者不配合学校对未成年子女进行管理、教育和保护,或者没有及时将未成年子女的身体和心理异常情况告知学校,导致其他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发生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因学校以外的第三人实施侵害行为造成未成年学生人身伤害的,由第三人承担责任。

  《条例》规定,教育主管部门应当鼓励、引导学校办理校方责任保险及附加无过失责任保险,校方责任保险的保险费由学校举办者承担,禁止向学生摊派。

  省教育厅要求,各地各校要结合实际,认真对照《条例》逐条落实。各级教育部门和学校要把落实《条例》,作为2016年度学校安全工作的重点,提前做出谋划,抓好贯彻落实。

(责任编辑: HN6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