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审查 十天内全面取消

2016-02-28 1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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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万家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迎来公平竞争。

  近日,人社部发布《关于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要求全国所有统筹地区于2015年底前(编者注:目前距2016年仅剩十天),全面取消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实施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审查”和“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审查”的“两定”资格审查,同步完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药机构的协议管理,提高管理服务水平和基金使用效率。

  人社部医疗保险司负责人称,目前,全国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已超过30万家,取消“两定”有利于各级各类以及不同所有制的医药机构公平竞争。

  首都经贸大学劳动经济学院教授吕学静告诉《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从“两步走”变为“一步走”,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的数量将会扩容,但是,监管难度也进一步加大。

  “两步走”变“一步走”

  今年10月国务院印发了《关于第一批取消6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7号),明确要取消地方人社部门实施的两定资格审查项目。《意见》指出,2015年底前,各地要按照国发〔2015〕57号文件要求,全面取消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实施的两定资格审查项目。各统筹地区要在认真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完善经办机构与医药机构的协议管理,提高管理服务水平和基金使用效率,更好地满足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需求。

  据了解,1999年,原劳动保障部会同有关部委印发了《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和《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确定了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首先对申请定点的医药机构进行资格审查,审查通过后经办机构再与之签订服务协议的两定准入办法。

  《意见》明确统筹地区人社部门应将定点医药机构条件主动向社会公开,依法设立的各类医药机构,无论其级别、类别和所有制性质,均可对照条件自愿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成为医保定点机构,社保行政部门不再进行前置审批。经办机构要建立公开透明的评估机制,探索通过第三方评价等方式开展评估,选择服务质量好、价格合理、管理规范的医药机构谈判签订服务协议。同时,还对完善服务协议内容、加强监督管理等提出了要求。

  根据《意见》,定点医药机构确认原来由行政部门进行两定资格审查后再由经办机构签订定点服务协议的“两步走”,转变为仅由经办机构与符合条件的医药机构签订服务协议的“一步走”。

  取消审查利于公平竞争

  人社部医疗保险司负责人称,取消两定资格审查将进一步减少行政干预,有利于促进医疗机构的公平竞争,但取消两定资格审查并不是要取消协议管理,只有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协议管理,才能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更好地维护参保人员合法权益。强化监管方面,要求各地及时转变管理重点,从重准入转向重管理,着重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通过服务协议明确经办机构和医药机构双方的权利义务,规范医药机构服务行为,完善退出机制,提高管理效率。

  《意见》指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社会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通过调查、抽查等多种方式对经办机构和协议管理的医药机构执行医疗保险政策法规、履行服务协议情况以及各项监管制度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应提出整改意见,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涉及其他行政部门职责的,移交相关部门;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

  目前,全国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已超过30万家,基本能够满足参保人员就医、购药需求,人社部医疗保险司负责人称,下一步取消社保行政部门实施的两定资格审查,将进一步简化定点医药机构的确定环节,有利于各级各类以及不同所有制的医药机构公平竞争,也有利于将更多服务质量好、价格合理、管理规范的医药机构纳入医保协议管理范围,为广大参保人员提供更加优质、便利的服务。

  吕学静认为,取消“两定”后,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数量会扩大,竞争也会加强,消费者会有更多的选择。但是,也应防止一些不合规医药机构进来,否则监管难度会加大。

  同时,该负责人强调,针对目前部分医药机构存在的不合理医疗、甚至欺诈骗保行为,医保部门将通过强化协议管理、完善退出机制等措施,促进医药机构规范服务,维护参保人员权益和基金安全。

  医药机构申请放开

  《意见》明确统筹地区人社部门应将定点医药机构条件主动向社会公开,依法设立的各类医药机构,无论其级别、类别和所有制性质,均可对照条件自愿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成为医保定点机构,社保行政部门不再进行前置审批。

(责任编辑:罗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