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保监罚〔2016〕2号)

2016-03-11 1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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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罚〔2016〕2号

  当事人: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第一电话销售中心(以下简称太保寿险第一电话销售中心)

  营业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科西路650号1、2、3号楼

  当事人:曹雯

  身份证号:33021119760831XXXX

  职务:时任太保寿险第一电话销售中心总经理

  住址:上海市杨浦区许昌路468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以下简称《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太保寿险第一电话销售中心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14年1月至2015年6月,太保寿险第一电话销售中心在电话销售业务经营中,存在公司销售人员使用与事实不符表述向投保人促销等欺骗投保人的行为。

  时任太保寿险第一电话销售中心总经理曹雯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调查笔录、相关保单录音材料、相关人员任职文件及岗位职责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综上,我会决定作出如下处罚:

  太保寿险第一电话销售中心电话销售欺骗投保人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有关规定。根据该法第一百六十一条,我会决定对太保寿险第一电话销售中心罚款30万元;根据该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我会决定对曹雯警告并罚款10万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户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央财政汇缴专户,开户银行:中信银行(601998,股吧)北京万达广场支行,账号7112410189800000130),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备案。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保监会

  2016年3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