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巨灾保险制度介绍丨看台湾(二)

2018-06-22 17:20
作者:王言
来源:道口保险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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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地区位于板块交界处,台风、地震等自然灾害频发。在1999年集集地震后,台湾建立了非市场化的住宅地震保险制度。

1、住宅地震基本保险制度建立的背景

台湾每年约发生500次有感地震,其中约20次里氏震级超过5级。1999年9月21日,南投县集集地区发生里氏7.3级大地震。集集大地震是20世纪末期台湾伤亡损失最大的天灾,地震造成2400多人死亡、逾万人受伤、近11万户房屋全倒或半倒,经济损失达92亿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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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 台湾地震带分布

由于当时台湾没有地震保险,家庭或企业保险均以火灾自愿非强制性附加地震特别约定条款的形式投保,再保险也由台湾地区及国际再保险市场承担,1998年台湾火灾保险的地震保险附加险投保率仅为1.08%,住宅地震保险作为火险附加险,投保率极低,对受灾者的援助以政府和民间援助为主,地震保险没有发挥作用。政府主要对全部倒塌和部分倒塌房屋提供资金援助,也采取了公有住宅半价或提供应急板房、租金补贴等措施。

在10万户受损房屋中,投保地震险户数不足千分之二。在1.4万死伤民众中,投保人身保险者不足20%,平均每人理赔金额约新台币110余万元(约合人民币23万元)。同时,金融机构债权几乎没有地震保险担保,地震造成的担保品损失造成了金融机构的财务缺口。

住宅地震基本保险制度是在1999年921大地震后,政府为减轻地震造成民众财产的损失推行的政策性保险制度。集集地震后,台湾出台了台湾住宅地震保险池,这是一个官民一体的制度。政府为建立地震保险于1999年底提出《保险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明确保险业应承保住宅地震危险,并纳入建立地震危险承担机制的规定。保险法修正条文于2001年7月9日公布,政策性住宅地震保险制度正式建立。

在921地震发生后,1999年“产险公会”和“中央再保”共同组成“住宅地震保险共保执行小组”。2001年依据《住宅地震保险共保及危险承担机制实施办法》,由“产险公会”和“中央再保”共同组成住宅地震保险共保组织。2001年11月,主管机关颁布,规定住宅地震保险的运作方式为各财产保险公司将承保的住宅地震保险全数分保到当时的政府下属专业再保险公司——中央再保险公司,该公司接收后再分保至台湾地区保险公司、地震保险基金、国际再保险市场等进行分层承担,总危险承担限额为新台币500亿元。其后,对保额、保费、风险分担机制等又进行了多次调整。截至2017年底,住宅地震基本保险的投保率为33.12%,有效保单件数大281万件,累积准备金新台币246.32亿元。

2、运作机制

台湾住宅地震保险制度设立遵循五大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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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 台湾住宅地震保险制度五大原则

住宅地震保险为由销售火灾保险的公司统一销售的火险强制附加险。居民在向银行申请房贷时,银行将要求申请人必须投保。住宅地震保险采取固定费率制,主要投保对象为住宅建筑物,只保障地震及衍生灾害引起的房屋全损,最高保额为新台币150万元(约合人民币32万元)。民营保险公司负责销售基于该制度的地震保险,或其他地震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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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地震保险的保费分为纯保险费和附加费用两部分。纯保险费占85%,用于扣除共保组织及在保市场或资本市场风险分散成本的余额,全数累积,除地震事故需摊付赔款之外不得动用。附加费用占15%,其中包含了签单公司费用、地震保险基金管理费用、提存信用风险准备及再保险市场或资本市场危险分散成本预留调整准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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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3  住宅地震保险基金年报中收录的插画

住宅地震保险基金(全称“财团法人住宅地震保险基金”,TREIF)是住宅地震保险制度的中枢组织。住宅地震保险基金是公益财团法人,不具有营利性质,于2002年1月17日正式成立。主要负责:

*承担签单公司住宅地震风险并管理危险分散机制

*管理住宅地震保险承保、理赔、再保、共保与稽核等作业

*办理住宅地震保险研究发展、教育训练、业务倡导、信息统计、资金运用及财源筹措等

住宅地震保险基金的主要收入来源于再保费收入,2016年其再报费收入为新台币36亿元,占年度总收入的86%。

3、风险分担机制

住宅地震基本保险制度的风险分担机制分为两层。第一层为住宅地震保险共保组织,风险承担上限为新台币30亿元。第二层为地震保险基金,风险承担上限为新台币670亿元。在第二层风险分散机制中,新台币530亿元以下的部分由地震保险基金视业务需要及市场成本状况在台湾地区和国际再保险市场或资本市场分散或自留;超过新台币530亿元至670亿元的部分由政府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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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分散机制总限额的设定主要基于三项因素:

最大可能损失(PML):依据巨灾风险模型评估一次地震事故最大可能损失为总限额设定基础

风险暴露量:地震灾害发生时可能受影响的建筑物数量

400年回归期:考虑投保率与累积的风险总额,地质风险因素,建筑物种类、建筑年限等因素

4、各国地震保险机制

日本地震保险

日本在1964年新泄地震之后,于1966年建立了地震保险制度,之后其内容逐步扩充完善。日本地震保险的特点是由民间保险公司承接保单,然后再由保险公司通过日本再保险公司 (JERC)向政府和民间保险公司部分再再保险。地震保险展业通常与财产保险同时进行,通过保险代理店销售。日本地震保险为选择性投保,保险对象主要为居住建筑物和生活用动产,采取浮动费率制。截至2007年3月,日本地震保险的保费收入为1554亿日元,占财产保险全体业务保费收入的1. 7%。

新西兰地震保险

新西兰地震保险起源于1942年惠灵顿8级大地震,地震导致众多的建筑物被摧毁和破坏,震后由于缺乏足够的资金,许多建筑多年都未能修复。于是,政府为帮助大众灾后重建,制定了地震保险制度。新西兰地震委员会(EQC)于1988年设立,是新西兰地震保险和自然灾害基金的管理法人,由政府全资拥有。截至到2006年6月末,自然灾害基金已经累积到了50. 2亿新西兰元。

新西兰地震保险有EQC保险和民营保险公司运营的两种保险。EQC地震保险是火灾保险的附加险,为强制保险。目前,EQC估计全国住宅投保率90%,家庭财产投保率80%。民营保险公司运营的保险Natural Dis­aster Damage Extension作为火灾保险的特别约定条款,补充EQC保险。

新西兰地震保险的风险分散机制分为五层。当巨灾损失金额超过EQC支付能力时,政府将发挥托底作用。

美国加州地震保险

1994年1月Northridge地震后,加州地区保险公司共支付150亿美元保险金,为美国保险史上的最高记录,其后很多保险公司纷纷撤出地震保险。由于住宅地震保险难以买到,加利福尼亚州政府于1996年设立了地震保险,运营主体为加州地震局(CEA)。加州地震保险有两种,即CEA地震保险和民营保险公司提供的地震保险。CEA属地方性保险,加州政府参与部分支付,联邦政府不参与。CEA资金来自民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