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分钟读懂相互保险

2016-06-24 07:08
作者:保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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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两日,保险圈应该被相互保险牌照下发的消息刷屏了吧,所以“相互保险破冰”、“首批三家相互保险公司获批筹建”、“保监会取缔互助计划”等等这些,小编决定统统不写。今天我们就从源头说起,来扒一扒相互保险的前世今生。对相互保险了解的人士权当重温,不了解的,就当知识普及吧。PS:以下大部分内容来自曲速资本《2016互联网保险行业研究报告》

相互保险的定义

百度百科版:相互保险是当今世界保险市场上最主要的形式之一,它是指由一些对同一危险有某种保障要求的人所组成的组织,以互相帮助为目的,实行“共享收益,共摊风险”。集团成员交纳保费形成基金,发生灾害损失时用这笔基金来弥补灾害损失。 

保监会版:相互保险是指具有同质风险保障需求的单位或个人,通过订立合同成为会员,并缴纳保费形成互助基金,由该基金对合同约定的事故发生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活动。 

保观报告版:保险公司从所有者权结构来理解,主要有四种组织形式,即股份保险公司、相互保险公司、合作保险组织和劳合社。股份保险公司和相互保险公司是最主要的两种形式。所谓的相互保险,实际上是以公司制运作,由投保人作为公司所有人的一种保险组织形式。相互保险不以盈利为目的,天然的与保险分散风险、互助共济的特征契合。

相互保险的起源

相互保险历史悠久,可以追溯到古埃及、古罗马时代。在古埃及石匠中曾有一种互助基金组织,该组织向每一成员收取会费以支付个别成员死亡后的丧葬费;还有古罗马军队中的士兵组织,以收取的会费作为士兵阵亡后对其遗属的抚恤费用。这就产生了相互保险的萌芽,也是原始的保险雏形。

1756年英国的公平保险公司(诞生了保险业第一个精算师)以及1778年德国汉堡的HamburgischeAllgemeineVersorgungs-Arstalt,通常被认为是现代相互保险公司形态的起源。 

早期的相互保险基本上不存在法律的明确约束,而是通过互助保险组织的章程或合同条款来确立投保人与公司间的关系。德国的科达生命、日本的第一生命保险相互公司和美国一些针对特定行业的产险公司都是在这一阶段成立的。 

在20世纪初至中叶,相互保险步入了其发展的黄金时期。1901年,德国、日本分别制定了《保险企业监督法》与《保险业法》,正式确认了相互保险公司的组织形式。而英国,在《1856年相互保险法》出台之前一百多年,相互保险就已经存在,立法不过是确认了相互保险的法律地位而已。

 美国,从1900年至1936年间,至少有15家股份制的人寿保险公司转变为互助公司,其中包括当时3家最大的保险公司:大都会、保平和宝徳信。推动这一转型的导火索是以纽约州阿姆斯特朗委员会的调查报告为首的一系列媒体与政府的调查活动,它们揭露了人寿保险业长期存在欺诈性的交易手段和管理层肆无忌惮的自我交易行为,号召所有的股份制保险公司都采用互助的所有制形式。

经历了一个世纪的辉煌,在20世纪末,相互保险公司逐渐式微。90年代后期以来,国际上出现了非相互化浪潮,许多大型相互保险公司转制为股份制的保险公司,例如法国安盛,美国大都会等等。有很多因素共同促成了这一转型,如在全球化竞争环境下保险公司的规模化经营对资本市场的需求,新技术的出现,消费者需求的改变、合并热,企业经营行为模式的转变,对管理层的激励等。

国内外发展现状

根据ICMIF数据,截至2013年,全球相互类保险86%的市场份额来自全球最大的十个保险市场,来自美国和日本的相互类保险公司的市场份额在全球占比达到54%。而国际相互合作保险组织联盟(ICMIF)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14年,全球相互保险收入1.3万亿美元,占全球保险市场总份额的27.1%,覆盖9.2亿人。

按照资产规模排名,扣除再保险公司,2014年排名前50的保险公司中共有9家相互型保险公司,其中位于日本的有2家,位于美国的有7家。其中5家专门经营人身险业务;1家专门经营财险业务;2家既经营人身险,也经营财险业务;最后一家经营人身险、财险和再保险业务。

相互保险在国外是一种主流模式,但是在我国仍处于初级阶段。因为中国最早引进的是商业保险,使得相互保险一直较为边缘化,在此次牌照下发前,业内只有黑龙江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一家经营财产险的相互保险公司。

相互保险眼下在中国的市场份额也只有0.3%,但随着互联网的发展,从今年以来,各种“互助计划”层出不穷。虽然尚未获得监管认可,但也反映了风向。随着相互保险牌照的下发,预计该市场将迎来大发展。

中金公司曾对中国相互保险未来十年发展空间做过测算。如以文化最为接近的韩国做测算基准,届时中国的市场规模有望达到7600亿元。

相互保险的竞争优势

首先,投保人同时也是公司会员的组织形式,使得成员之间相互了解,且利益相关,很好地规避了商业保险因信息不对称而存在的道德风险。商业保险存在的误导销售、骗保等乱象在相互保险领域较少。

其次,信息的畅通还节省了核保核赔费用,加上不追求利润的经营目的,使相互保险的产品价格更加低廉。

另外,相互保险可以为一些因盈利有限而受到商业保险公司排斥的项目(如农业项目),提供保障功能,保险费率可灵活调整,保单期限也更长。这些都能获得更多长期优质客户。

与股份保险公司区别

相互保险公司的参与者既是公司的所有者(会员),又具有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双重身份。因此,相互保险公司的成员既是保险保障的供给者,又是保险保障的购买者,当保险利益终止时,会员资格随之消失。

相互保险属于非营利性的法人组织,仅以公司成员作为被保险人,运用公司成员缴纳的公司基金对于因保险事故而遭受损害的人予以赔付。

相互保险公司的组织机构包括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董事会和管理层。其中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时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相互保险公司的经营资本又称为基金,它的来源主要是各个公司成员参加公司之时认购公司基金作为创立的费用及其所交纳的保险费之和。各个公司成员以交纳的保险费为限承担有限责任。相互保险公司若运用上述基金在经营中有盈余时,则或者拨作公积金及法定准备金,或者以保单红利的名义分配给公司成员(保单持有人)。但是,若公司经营亏损时,则或者由公司成员(保单持有人)以分摊保费的方式弥补,或者采取减额赔偿,即削减部分保险金的方法加以解决。

其他相互保险组织形式

除了相互保险公司外,相互保险组织形式还有相互保险社、保险合作社、交互保险社。

相互保险社,是最早出现的保险组织,是同一行业的人员,为了应付灾害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而自愿结合起来的集体组织。至今仍在英、美国家广发存在,如经营人寿保险业务的英国的友爱社;经营火险的美国的Local Mutual;经营海上保险的英国的保赔协会。相互保险社和相互保险公司的相同之处是保险机构为全体被保险人所共有,被保险人也是保险人之一。与相互保险公司不同之处在于相互保险公司是法人组织,而相互保险社是非法人组织;相互保险社的业务仅限于某一团体内的所有成员,相互保险公司无此限制。

保险合作社,是由一些对某种风险具有同一保障要求的人自愿集股设立的保险组织。保险合作社以合作原则从事保险业务,一般以人身保险为主,是非盈利机构。最早的合作保险组织是1867年英国的合作保险公司,迄今已有30多个国家和地区有保险合作社这种组织,其中以法国保险合作社数量最多。在美国、日本和新加坡,保险合作社均有一定的影响。保险合作社有由会员缴纳的股本,是一种长期的关系。 

交互保险社,也叫互惠保险社,是指具有保险保障需求的若干个人或单位组织,最为社员相互约定交换保险的保险组织。目前交互保险社主要存在于美国西部,以经营火灾保险和个人汽车险为主。由被保险人即社员互相约定交换保险并约定其保险责任限额,在限额内可将保险责任比例分摊给各社员,同时接受各社员的保险责任。具有特点:交互保险社不具有法人资格;无股本金和准备金;经营一般是委托具有法人资格的代理人代为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