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架、约谈、举报,一场相互保们引发的思考

2018-11-21 11:56
作者:今日保
来源:今日保

上线满月,支付宝的相互保用户近2000万。

 

以更优惠的条件、更低的门槛迅速跟进的京东互保随即启动灰度测试,一场扑面而来的互联网+相互保险席卷而来。

 

诡异的是,京东互保上线第二天即遭遇下架,随后举报、下架、约谈等传闻不胫而走,扑朔迷离。

 

初生中国的相互保险正在承受不可预知的舆论风向。相比互联网巨浪式的传播运作节奏,保险声音稀少,多非黑即白的单调论。

 

于是乎,出现了更多的声音:涉及相互保险、互联网保险之规则、保险法、传统保险精算运营及与创新之间的博弈与平衡,甚至逐渐引发行业对于互联网保险、相互保险、中国保险业的审视。


1.

举报、约谈还是被下架?


举报,谁举报?一个吸睛的字眼,足以给这本就热闹的事件再添几分云谲波诡。

 

同业对手,还是传统保险公司。舆论的风头似乎指向了传统险企,原因也不外乎巨大的营销噱头下看起来极为便宜的保费动了重疾险的蛋糕。

 

当0.1元的分摊、30万的保额和数千元、甚至捆绑后上万元的涵重疾险的个险渠道保险计划间的取舍,易辨别。

 

加之硬转型当前,健康险崛起中,重疾险是兵家必争之地。联想2019开门红在即,2018年的暗淡后,新一年的开门红蕴意自显。如此推测,举报似乎顺理成章。

 

事实上,真的如此?套用一传统保险公司人士的话,“什么屎盆子都往传统公司身上扣”,随后他又补充了一句“说多了,怕拍砖”。

 

这似乎和之前情况有些类似,相互保们的事件上,保险的声音并不多。

 

至于这一次的下架或者说约谈的原因到底是举报导致,还是监管主动叫停已经不重要了,重要的是从监管的角度看,相互保们确实存在问题。


2.

相互保们是相互保险吗?


这看似搞笑的问题,应是个严肃的话题。

 

无论是支付宝的相互保,还是京东的互保皆不是真正的相互保险。

 

这一点体现在相互保们的承保流程上。


以相互保为例,先看投保人,相互保的投保人是芝麻信用650分以上的支付宝使用者。


再看信美人寿和蚂蚁金服的合作流程,是与旗下的支付宝平台、保险代理公司合作,这是一个传统意义上的团险保单。而那些投保的芝麻信用650分以上的支付宝使用者则是传统意义上的投保单位的成员。

 

看2015年出台的《相互保险组织监管试行办法》,对相互保险的定义是:


具有同质风险保障需求的单位或个人,通过订立合同成为会员,并缴纳保费形成互助基金,由该基金对合同约定的事故发生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活动。



其中,相互保险的监管试行办法也规定了什么是相互保险组织会员:


相互保险组织会员是指承认并遵守相互保险组织章程并向其投保的单位或个人。



相互保险组织会员权利如下:


1)参加会员(代表)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被选举权和参与该组织民主管理的权利;

 

2)按照章程规定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分享盈余的权利;

 

3)按照合同约定享受该组织提供的保险及相关服务的权利;

 

4)对该组织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及监督权;

 

5)查阅组织章程、会员(代表)大会记录、董(理)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的权利;

 

6)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根据以上监管规定推测,相互保险组织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应该是同一个人,但相互保们的投保人是流量平台,而是这个平台上的投保者,非同一个人。

 

如此,也就并不具备相互保险组织保单持有人所具有的全部权利义务。如果有似乎也只是所在的流量平台有。如果是团险保单,那么将仅有一票表决权,投保人对承保的相互保险公司的影响几乎为零。

 

对于消费者而言,什么性质的保险并不重要,相互保险也好、团险也罢只要得到真正的实惠就好,但这对规则制定者、市场上的玩家而言很重要。

 

为什么,因为相互保险组织的底线就是“会员”或者说是投保人,会员共有、共享、共治理是之信条。

 

也影响跟进者的打法。


3.

互助类平台+商业寿险公司的组合是否也可行? 


这部分牵连另一个问题:如果上述团险保单成立,那么拥有代理牌照的互助类平台+商业寿险公司的组合是否可行?

 

这一次相互保们冲击最大的一个群体就是互助平台。毕竟相对于大型互联网流量平台和相互保险的组合,一曲相互保险足以吸引更多互助类平台的用户,一个月近2000万的用户量也在诉说着这类用户的市场体量不容小觑。

 

事实上,无论是盛行的大病众筹,亦或用户量颇大的互助平台,皆以保险一线之隔。早年它们亦是以“保险”之名获客。如今依旧有意为之的“保障”与“保险”的擦边球行径,高效的获客手法背后,是数轮、数亿风险投资的资本加持。

 

这也遍布监管、行业之担忧。

 

有对这类鱼龙混杂平台的风险管控能力、治理结构薄弱的担忧,也有对之与持牌金融领域间有意模糊概念的担忧。

 

众筹、互助与保险傻傻分不清楚中,几元、十几元众筹、互助金或许对普通消费者无关痛痒,但他背后是对一个行业的信任度。

 

当然,站在监管的角度最大的担忧是行业的失序。


4.

是否有违现行团险规定?


这或许是监管的第一重挑战,如果是团险是否违背了现行的团险监管文件。

 

根据原保监会 2015 年度关于团险的监管文件《关于促进团体保险健康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15〕14 号),可投保团体保险的特定团体的定义如下:


特定团体是指法人、非法人组织以及其他不以购买保险为目的而组成的团体。

 

特定团体属于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投保人应为该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特定团体属于其他不以购买保险为目的而组成的团体的,投保人可以是特定团体中的自然人。

 

团体保险的被保险人在合同签发时不得少于 3 人,特定团体成员的配偶、子女、父母可以作为被保险人。



这也进一步解释了相互保们的参与者们可以为父母、配偶等投保,且符合核保相对宽松、健康告知简单的团险特点。

 

原因,相比个人保险产品的健康告知,团险相对更简单,往往仅有三四个问题。

 

但“不以购买保险为目的而组成的团体”是团险投保人的一个先决条件。从理论上说,任何不以购买保险为目的的非法人组织都可以购买团体保险。

 

显然相互保们的参与者的目的是为了那份看起来不错的保障。

 

这对团险的定义提出了挑战,站在传统的角度看团险的特定团体的定义无可厚非。


互联网的时代,越来越多的新事物的出现正在颠覆我们的认知,互联网各大平台聚集的人群,是否可以理解为一种新的团体,对之团险又该如何处理?


5.

缴费后置的争议与创新?


相互保们的缴费后置,无疑是对当前保险运营模式的一种颠覆或者说创新。原因,当前保险产品都是缴费前置,先加入享受保障后再掏钱。相对于没有实体的保险产品而言,缴费后置或许有助于解决消费者对保险的认知。

 

事实上,这是一种保险复古行为,亦是相互保险的发迹点。由于那时的保险组织形式没有精算技术支撑只能事后分摊损失。

 

现代保险与古代保险不同的地方在于:现代保险是基于大数法则、精算技术实现了事前的风险分散,稳定了投保人预期。

 

即投保人需要承担的风险是明确的,这也就是这一次相互保备受诟病所在--没有给出缴费上限,进而造成了理论上的投保人需要承担的风险存不确定性。

 

这或许也反应了互联网巨头们依旧缺乏保险风险数据的现实,风险数据的积累无疑又是大型保险公司的底蕴所在,事关产品定价、经营利润。

 

这种大用户量的平台一旦运转数年后,势必会形成自己的涉及疾病发生、理赔情况等的用户健康画像。拥有更多维度和更具质量的风险数据后,互联网+保险才会诞生更多的可能与商业价值。

 

这就解释了另一个备受争议的地方——10%的管理费。

 

相互保们的理赔和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无关,也不涉及职业道德、最大诚信等商业保险经营最为关心的问题,而是与所有参保者是否能够在合同约定事件发生时足额交付分摊的费用有关。

 

这种保险责任主体转换的做法,是否颠覆了我们熟悉的传统保险作业模式。或者我们把这种行为理解为参保者委托支付宝平台向保险公司购买了一种管理服务。

 

没有足够的风险数据的情况下,这种商业做法颇有股新意。

 

至于10%的管理费能否覆盖经营成本,不是本文关注的重点,即便高于普通团险的利润,也只是个商业选择的问题。

 

存在的问题是,缴费后置的做法似乎有违《保险法》第十四条:


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是否可理解为,保险合同签订、缴费后方可执行保险责任,这需要监管的进一步解释。


6.

相互保险是否受到《保险法》及监管商业保险公司规定约束?


从相互保们到相互保险,又是一个严肃的话题。相互保险是否受《保险法》及监管商业保险公司的规定约束?

 

关于相互保险的监管规定,目前仅能找到2015年的《相互保险组织监管试行办法》,试行办法的三大原则之一是总体趋同。


相互保险与股份制保险之间的本质区别在于所有制和治理方式不同,而在日常经营和业务规则等方面没有明显差别,世界各国对两者的业务监管也基本保持一致。因此,《试行办法》基本遵循了现有的监管框架,在业务监管上采取与股份制公司基本趋同的规则



这一规定也明确提出:


只是开展相互保险监管的统领性、基础性文件,更多体现的是相互保险监管的主要原则和核心理念,接下来还将进一步在组织治理、信息披露、章程制定、偿付能力、分支机构以及风险处置等方面制定配套细则,逐步构建一套完整、系统的相互保险监管制度体系。



对比商业保险公司和相互保险组织的开业批文发现,处于试点期的相互保险公司监管更为谨慎。

 

某股份制寿险公司的业务范围包括:

 

普通型保险(包括人寿保险和年金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分红型保险、万能型保险;上述业务的再保险业务;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保险资金运用业务;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某相互人寿保险社的业务范围为:

 

普通型保险,包括人寿保险和年金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上述业务的再保险业务;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保险资金运用业务;经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其中,会员产品保费收入占全部保费收入的比例不得低于80%。

 

少了分红型保险、万能型保险等投资型险种。


7.

回归原点的相互保们带给行业最大的价值?


抛开监管的条框,这是需要审视的问题。

 

中国保险业发展至今日,成绩斐然。仅次于美国的第二大保险国、35年年均49%的寿险保费增速及一批世界500强级险企的出现……

 

成绩之后,关于中国保险业粗放发展、人海战术、“三高一低”、“销售导向”的问题也是一箩筐。

 

2018年的寿险前海十月峰会上,有保监监管高层直接点出了保险的问题:


过去的发展方式是一种高消耗、高成本的发展方式,行业显性成本居高不下,资源配置效率较低、公司人员成本高、管理运营成本高、销售费用高的现象比较普遍。

 

同样影响了保险行业发展的外部环境,行业和社会也为隐性成本付出代价。



“发展方式与高质量发展的要求存在的差距”的未来判断中,这种模式黔驴技穷,或者说不再适应科技的时代。

 

且不提这种粗放模式中,中国保险业也付出了巨大的代价。资本投资回报率整体偏低、利润薄之外,是对行业形象的牺牲。

 

回到相互保或者说互联网保险的领域,粗放的发展模式下,价格竞争几乎是唯一的竞争手段。

 

运营费用居高难下,自然拉高了保险价格,加之畸形的代理人制度及理财为主业的“卖方市场“的存在,销售误导带来的群体性事件持续困扰中国寿险业,甚至曾惊动高层。

 

高保额、低保费、免赔额、增值服务的升级演进中,互联网保险极大验证了消费者对保险保障功能的渴求,起到了巨大的保险消费者教育作用。

 

这对于保险市场是利好,尤其是在中国保险回归的背景下,互联网保险的新技术应用、基于本质、回到原点的思路值得研究,也是传统保险公司需要补课的地方。


8.

互联网保险将中国保险带向何方?


高保额、低保费的互联网保险似乎正在把保险似乎正在保险昔日“昂贵“的保险带向另一个极端--便宜甚至是廉价的方向(希望不是错觉)。

 

这也是互联网保险的爆点,加之大流量平台和娴熟的互联网式营销的推波助澜,终是塑造了互联网保险时代。

 

相对监管规定的突破及备受诟病的“不确定”等风险,这也是互联网保险最大的问题。

 

噱头式营销的背后是持续走高的互联网保险投诉。客户投诉量与之保费规模严重不相符,历经个险渠道多年销售误导的伤害,保险行业已经不能承受体量更大的互联网时代的信誉损失。

 

大量噱头式营销的背后,消费者记住得更多的是百万的保额、一毛钱的保费,而不是健康告知中的条款、一万元的免赔额,及不确定的分摊上限。

 

这背后是网红产品“30%的赔付率、40%的手续费、60%的拒赔率”的吐槽,是甩包消费者的行为,是对互联网保险进入传统保险行业熟悉赛道的担忧--几乎难见价格竞争外的策略手段。


9.

中国相互保险的未来?


“相互保”引发社会对相互保险的空前关注,相互保险真的是拯救行业的良方吗?换一个问法,现代保险业的主流为何是股份制公司,而不是相互保险公司?

 

这需要从相互保险的全球发展及中国历史说起。

 

1756年英国出现的公平保险公司以及1778年德国汉堡地区出现的Hamburgische AllgemEine Versorgungs-Arstalt,通常被认为是现代相互保险公司形态的起源。

 

历经一个多世纪的发展,相互保险公司这种带有社会互助互利色彩的组织形式逐渐得到社会公众更多的认同,20世纪上半叶一度出现股份保险公司转制为相互保险公司现象。

 

20世纪末逐渐式微。90年代后期以来,国际上出现了非相互化浪潮,许多大型相互保险公司转制为股份制的保险公司。

 

后人总结的原因:


20世纪是资本市场发展的时期,但资本市场迅速提供筹集资金帮助企业扩大规模的优势,只有投资人所有的保险公司才能享受。

 

因此,早在20世纪前半叶的股份保险公司的相互化潮流中,也有相当一部分相互保险公司逆潮流而动,转化为股份公司,以增加融资渠道和分散投资的机会。

 

20世纪后半叶,由于经济的全球化,金融业的全球化竞争尤其激烈,导致保险公司扩大规模的动机更加强烈,成为90年代非相互化热潮背后的主要推动力量。



但也有观点认为:相互保险的势微也可以从公司治理、企业管理理论中找到答案。现代市场中,企业经营更多的需要考虑成本、效率、激励等系列问题。


甚至有人给出模拟的极端案例:如果有一天公司盈利很多,是不是可以限制管理层之外的人投保,公司是不是就是管理层的了


保险作为高壁垒严监管的行业,还需要考虑监管、合规、稳定等外部因素。

 

再看中国的相互保险出现时间,可追溯至2014年的《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新国十条)提出“鼓励开展多种形式的互助合作保险”。

 

一年后的2015年中,国务院第9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进一步明确“加快发展相互保险等新业务”。

 

2016年4月,国务院正式批准同意开展相互保险社试点并进行工商登记注册。

 

两个月后,众惠财产、汇友建工和信美人寿等三家相互保险社的筹建申请获批。

 

梳理批筹逻辑,一句话“国际传统、主流的保险组织形式即将在我国开启新一轮实践探索,我国多层次保险市场体系建设迈出了全新步伐。

 

这里解释了为何西方市场逐渐势微的相互保险,出现在中国。留下一个疑问,中国相互保险的角色定位?

 

这一点原保监会高层2015年底的一次讲话中提及:坚持差异化发展,形成各类市场主体优势互补、相互促进的良好局面


着重补短板,发挥相互保险互助共济、风险保障程度高的特点,集中发展人民群众亟需的保障类险种;着重填空白,与股份制保险进行错位竞争

 

与现有市场主体相互促进,相互补充,加强双方在经营管理、产品开发、技术和客户等方面的合作。



并对相互保险提出:


要紧密结合人民群众实际保险需求,开发便捷、实惠,具有相互特色的保险产品,提高保险服务的覆盖面、可得性和满意度。

 

着眼于经济新常态,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科技创新企业等新兴市场主体和“三农”领域等薄弱环节的保险服务力度

 

着眼于惠民生,加大对中低收入人群和其他弱势群体的保险服务力度,让更多群众享受到惠而不费的优质保险服务。



定位和方向有了,但面对中国之国情,相互保险该以何种方式发展,又该如何规范经营,使之与股份制保险公司互为补充?

 

不同于往昔与西方成熟的保险市场,还在初级阶段的中国保险市场正在回归的路上,互联网时代的到来,技术的迭代将会被寄予更多。


规则制定者与市场经营主体的创新之间,终是绕不过去的话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