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会拟发文强化互联网平台保证保险监管

2016-12-22 16:20
作者:黄蕾
来源:中国证券网

      因惠州侨兴集团旗下企业私募债券出现违约,给该项目提供保证保险服务的浙商保险或将面临巨额理赔。保证保险这一新型保险产品由此进入公众视线,但事实上近年来该险种的爆发式增长背后所隐匿的风险,早已引起保监部门的高度关注。

  中国证券网独家获悉,在今年1月末发布的《保监会关于加强互联网平台保证保险业务管理的通知》的基础上,保监会计划进一步强化监管,拟出台《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互联网平台保证保险业务管理的通知》,相关征求意见稿在此次事件爆发前的12月上旬即已在行业内部征求意见。

  中国证券网记者独家拿到了这份征求意见稿。相比今年1月的相关文件,这次对互联网平台保证保险业务的监管更加详尽与细化,不仅明确了经营原则、产品开发要求,还对保险金额控制、最大可损控制等进行了量化的规定。

  所谓的互联网平台保证保险业务,是指保险公司以网络借贷平台为中介,为平台上的借款人(即投保人)和出借人(即被保险人)双方提供保证保险服务的业务。

  根据征求意见稿,此次进一步出台相关文件的目的是,为防范化解互联网平台保证保险业务快速发展中出现的风险和问题,规范保险机构经营行为,保护保险活动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互联网平台保证保险业务持续健康发展。

  根据征求意见稿规定,保险公司经营互联网平台保证保险业务,应遵循小额分散、风险可控、稳健运行的原则,并与其资本实力、资产状况和风险管控能力相匹配;同时,开办互联网平台保证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应逐步接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并将有关信息及时上传征信系统。

  具体至产品开发要求,保险公司开发设计互联网平台保证保险产品或签订有关保险协议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是,互联网平台保证保险的被保险人为非金融机构或自然人的,应谨慎开展业务。

  二是,互联网平台保证保险产品名称应清晰、准确,能够体现承保的具体风险,承保的基础合同内容和指向应当具体和明确。

  三是,互联网平台保证保险业务不得承保投资或投机风险。不得承保风险确定的标的,包括风险损失不会实际发生或风险损失确定等情形。

  在保险金额控制方面,具体规定如下:保险公司经营互联网平台保证保险业务应合理设置保险金额。保险公司应在内部管控制度中对投保人为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分别设定不同的累计最高承保金额。通过互联网渠道开展的互联网平台保证保险业务,投保人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单户累计最高承保金额不得超过500万元;投保人为自然人的,单户累计最高承保金额不得超过100万元。保险公司应在业务系统中设定校验规则,控制单户投保人累计投保金额,避免投保人通过多次投保规避金额限制。

  此外,在最大可损控制方面,征求意见稿要求,保险公司经营互联网平台保证保险业务,应制定赔付率、逾期率达到约定数值即停办新业务等止损机制,控制最大可能损失。

  值得一提的是,承保能力也是这次各方对于浙商保险卷入企业私募债违约的一大关注点。根据征求意见稿要求,保险公司开展互联网平台保证保险业务,累计承保的保险责任余额不得超过保险公司净资产的3倍。

  同时,根据征求意见稿要求,保险公司应谨慎开展一年期以上的互联网平台保证保险业务。开展一年期以上互联网平台保证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应当按规定报批产品,不得以一年期以内产品逐年续保、出具多张保单等方式变相开展一年期以上业务。

  此外,保险公司应按照谨慎原则评估互联网平台保证保险各项责任准备金,评估时给予足够的风险边际,以充分反映有关风险的不确定性与赔付责任的滞后性。

  值得注意的是,征求意见稿还要求,经营互联网平台保证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应建立覆盖尽职调查、承保、理赔、催收、追偿的全流程风险管理体系,制定完善的业务管理制度和操作指引,并严格要求分支机构和从业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开展互联网平台保证保险业务;保险公司开展互联网平台保证保险业务时,应认真审核投保人提供的抵押、担保、保函等反制措施,确保反制措施真实、有效。

  在信息披露方面,征求意见稿则要求,保险公司开展互联网平台保证保险业务,应在相关网络借贷平台的显著位置以清晰易懂的语言列明保险产品及服务等信息。网络借贷平台上公布的与保险相关的信息,应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由保险公司统一审核确认并定期检查,避免网络借贷平台进行虚假、误导宣传。

  业内人士表示,随着相关市场、相关区域信用风险的增加,要严防相关风险传导至保险行业,要避免成为风险的最后接棒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