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互联网信用对保险创新的作用

2017-06-30 09:16
作者:李鹏彬 徐行
来源:中国保险报

互联网保险进入群雄逐鹿时代,如何打破同质化竞争困境并打造创新生态圈,成为决定市场主体取胜的关键。互联网信用依托于丰富的消费场景,行业实践相对成熟,数据质量和可用性较高,对推动保险创新具有不可忽视的价值。

互联网信用拓宽保险创新蓝海

互联网信用与传统金融存在交集。信用体系是金融市场高效运转的前提和保障,目前我国已建立以央行征信系统为核心,8家试点机构为延伸的综合征信体系。其中,芝麻信用、腾讯征信等5家机构以互联网信用数据采集为主,与传统征信相比,其丰富性、便利性和灵活性优势逐渐显现。且互联网征信企业往往在金融、社交、支付等专业领域深耕多年,与传统金融在数据采集和分类上存在深度交叉,能够与保险行业在数据层面实现多维等效互认,为风险定价和保险经营提供丰富的高质量数据。

互联网信用体系以消费场景为基础。互联网信用是对虚拟空间中账户履约确定性和稳定性的综合考量,采集范围涵盖购物、出行、投资理财等数百种场景,服务范围包括传统金融、汽车房屋租赁、签证办理等消费场景。根据中保协发布的2016年互联网财险市场数据显示,网购退货运费险等电商相关险种,航空意外、延误等出行相关险种和账户安全、信用保证等互联网资金相关险种的合计保费占非车险业务比重高达81.7%,且保单量、保费规模及盈利情况均处于上升趋势。随着场景保险创新体系不断成熟,依托于消费大数据的产品定价、市场营销和风险防控等优势更加突出。互联网信用将在丰富现有场景保险产品基础上,进一步推动保险创新体系的优化和提升。

互联网信用体系以大数据为核心。互联网征信语境下,吃穿住用行以及社交媒体、网络信贷等海量数据,在不断冲洗和重构信用数据原料。而互联网信用产业链以数据源为核心,数据生产商、数据使用商和数据加工商等各节点环环相扣,具有丰富延展性和适用性。对于保险公司和第三方网络平台而言,成为数据生产商意味着将保险消费习惯和用户行为特征进行再加工,成为数据使用商意味着将海量互联网信用数据纳入产品运营中,成为数据加工商意味着将保险消费与互联网征信数据相结合,挖掘碎片关联性并提炼有价值信用信息。这些蜂窝结构的海量数据在不断催化互联网信用与保险交互合作可能性,对提高保险服务质量和客户黏性具有促进意义。

互联网信用融入保险创新的行业实践

险企与传统信用机构对接存在局限性。保险行业自2012年开始尝试涉足征信领域。从目前接入情况看,保险公司仅实现与央行征信系统对接,且基本局限于征信数据查询和报送。对于保险公司而言,在获得客户授权前提下自主查询和使用征信数据,能够更加快捷、全面地了解客户资信情况,节约大量审核时间,也有利于甄别业务风险,提升信用保证险业务的风险管理能力。同时,保险公司将企业和个人的代偿信息上报央行征信系统,有效遏制不良贷款的出现。可以看出,这种浅层次、被动式的互动,能够对信用险业务发展起到比较明显的推动作用,但很难对保险公司产生协同效应,对优化保险公司服务流程、激发创新活力作用有限。

互联网征信符合金融监管的思路和要求。信用保证保险是行业发挥“保险业姓保”价值的重要载体,可以有效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进而支持实体经济发展。2017年4月发布的《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业风险防控工作的通知》,明确指出要严控信用保证保险业务风险,这对保险公司内控管理制度提出新的要求,也对征信数据的采集和使用提出更高标准。互联网信用数据是对传统征信体系的关键补充,符合金融监管的要求,也满足保险监管的基本思路,客观上有利于保险主体在风险整体可控、小额分散经营原则前提下推动保险创新。

尝试和探索开展互联网信用风控应用。2017年5月,第三方平台小雨伞保险称,将芝麻信用个人征信体系引入互联网保险行业。通过业务数据与信用数据的交叉比对,搭建起互联网保险风控体系,为用户提供精确匹配费率与风险的保险保障服务。随着互联网保险创新从产品层面上升至生态圈层面,互联网征信数据将会逐渐得到更多关注。无论是微信、微博等社交信息还是网络借贷平台的交易信息,无论是网络购物的消费习惯还是旅游出行的选择偏好,都可以被运用到平台数据库中,通过数据链条的角色定位,推进风险与费率的精确匹配,促进多维度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搭建,实现千人千面的互联网保险创新。

加快探索基于互联网信用的商业模式创新

一是知己知彼,加强互联网信用体系研究。征信管理涉及每个公民的日常生活和信息安全,对监管政策的依赖性较强,准入门槛较高。因此,全面分析芝麻信用、腾讯征信、考拉征信、前海征信、华道征信等互联网个人征信的特点显得格外重要。鉴于其股东背景、数据来源、数据处理、数据产品、服务对象、盈利模式等各有特点,保险主体可以在符合监管要求的前提下,根据自身需求寻求最佳合作伙伴。保险公司和第三方平台应该主动拥抱金融征信体系的新变化,要摸清查明自身需求和潜在可能性,更要清晰认知互联网征信企业现状和未来趋势,寻求双方合作的最佳契合点。

二是他山之石,完善互联网保险创新应用。互联网信用为保险创新提供基础和可能,需要结合传统产品和现行技术才能转化为创新成果。通过将其与创新产品相结合,能够实现对于新型风险的产品定价以及场景类产品创新的营销推广。通过将其与万能险、分红险等投资型寿险产品相结合,能够快速了解投保人的风险偏好和履信状况,进而优化投保流程。通过将其与风险管理相结合,能够实现对系统性风险的监控和分析,提高保险主体风险防控能力。

三是强基固本,提升保险主体自身创新能力。征信数据的应用关系到消费者合法权益,因此,保险公司和第三方平台应不断提高自身运营能力,确保互联网信用数据安全、可交互、可加工。同时,提高自有平台信用数据质量,打造可挖掘、可分离的蜂窝式数据库,实现与征信主体的双向互动。将自身创新需求搭借互联网征信体系得以实现,将互联网信用海量数据和新兴技术融合至传统运营,最终在互联网保险创新中寻求突破,开辟出一片新蓝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