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行业自治与行政监管、道德风险的冲突与联系

2018-08-06 11:39
作者:杜鸿远
来源:保险文化

财险公司产品开发自律公约为何没有强力惩戒措施?

商车费改为何一再反复?

营销宣传乱象为何屡禁不止?

保险公司服务评级与黑名单为何没有公示落地?

欢迎走进今天的话题讨论:行业自治与行政监管、道德风险的冲突与联系。

财险公司拟签署产品自律公约——惩戒无力,多此一举?

近日,行业内流传财险公司拟签署产品自律公约。公约由中保协牵头,在组织多家财险公司研讨后,已起草形成《财产保险行业产品自律公约(征求意见稿)》。

据了解,《自律公约》出台的目的是:为优化财产保险市场产品供给,提高财产保险产品的依法合规性,激发财产保险产品的创新潜能,推动财险公司持续加强产品管理的意识和水平,建立和完善行业相互合作和监督机制。

产品开发乱象并非此时才有。此前,互联网保险兴起之时,便有诸多“噱头险”“奇葩险”出世,其中甚至有非法经营保险业务的现象。另外,还有在理财险大行其道之时,呈现的长险短做与突破精算规律的高现金价值产品。而这些问题,实际上都已经突破了监管底线,因而都受到相应的惩治。

反观此次《自律公约》,会发现,其对于违规的惩治则是无力的。据悉,如有财险公司违反本公约的,中保协可采取书面或口头形式进行提示、质询,并可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纪律处分形式包括:警告、业内通报批评、暂停部分会员权利等。实施纪律处分时,应遵循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

俗话说,道德是最高的法律,法律是最低的道德。行业对于产品开发的合规管理由监管转向自律,代表着行业对过去产品开发的自省。但合规并不等于合理,行业自律作为道德标准更应该追求的是更高的合理性。同时由于惩戒不力,或者说没有处罚权限,则可能让这种自律公约陷入执行不能的尴尬境地。

是否还记得有险企对抗监管呢?连行政监管都敢对抗,这样的险企可能自律吗?

商车费改的反复——看不见的手与看得见的手之争

在行业自律的问题上,车险市场是其中一个代表,而商车费改更是其中行业自律与监管冲突最明显的地方。

当前,商业车险市场的格局大家有目共睹,呈现着马太效应和承保亏损。同时各方保险公司为了争夺市场,还在不断地加码渠道成本,这是一块肥肉,但没有几个人吃得香。所谓商车费改,改革的核心问题其实在于渠道费用自主定价与数据真实性,费率高低与消费者优惠力度反而是其次。

有意思的是,在推动商车费改的第三期开展之际,就有保险公司跳出来联合提议,全行业统一执行商业车险手续费率报行合一,具体为大公司手续费率上限新车为25%,旧车为20%,其他公司可在此基础上最多上浮5个百分点。

之后,就是“57号文”下发,全称是《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商业车险费率监管有关要求的通知》,签发于7月3日,主要内容是各财产保险公司在报送商业车险费率方案时,应报送手续费的取值范围和使用规则。

目前已有部分省份开始部署相关工作,并决定从8月1日起执行新的商业车险手续费率。有评论认为,这就意味着,从8月1日起,购买商业车险时,消费者将拿不到以往那么多优惠,实际支付的保费将有所增加。

说起来,这里还有一个微信营销的小插曲,就是得知可能要统一车险费率之际,营销员们又适时地进行了一波“车险可能要涨价”的营销小高潮!

商车费改的目的是让看不见的手发挥作用,以促进行业充分竞争,从而为消费者提供更加优质的服务。然而很神奇的是,商车费改已经推动到第三期了,结果却是突然反复。夸张点说,就是看不见的手还没有充分发挥作用,看得见的手已经将之前努力付诸东流。

当然,实际情况还是更多地为了平衡各方利益,促进行业良性发展。但这种反复无疑损害了市场预期,也损害了行政的公信力!市场的交给市场,行政的回归行政。行政管住系统风险、保护好消费者权益,剩下的就交给市场,让消费者用脚投票,让市场主体自己承担该有的经营风险与责任,岂不更好!

在此还有一问,行政有必要保护各险企的市场地位吗?马太效应一定要破除吗?业务做不下去就创新,就转业,就退出。否则,用“大而不能倒”的思维来监管,尺度混乱,市场必然也混乱!

浙江商车费率涉垄断被罚1.1亿元——行业自律与监管之争?

更加有意思的,则是2014年关于商车费率问题的一份行政处罚。

2014年,国家发改委发布消息称,浙江省保险行业协会组织浙江省各财产保险公司达成、实施固定、变更机动车商业保险费率及代理手续费的横向价格垄断协议,违反了《反垄断法》有关规定。

据查,浙江省保险行业协会于2009年5月8日组织浙江省各财产保险公司,“约定新车费率调整系数不得低于0.95。对上年有赔款的9座以下客车按车辆购置价区别适用费率调整系数,购置价在50-100万的,费率调整系数不得低于0.9;购置价在100万及以上的,费率调整系数不得低于1。

发改委认定,浙江省保险行业协会被认定为本次价格垄断案件的主要策划者、组织者,被处以50万元的最高额罚款;相关财产保险公司违法责任较轻,被处以上一年度商业车险销售额1%的罚款,共计11019.88万元。

实际上,在更早的2010年,便有《保险行业自律公约》的提议,当时评论认为:正是因为《保险行业自律公约》的“价格自律”和“手续费自律”违背了商品的价值规律,才导致了目前一些保险公司围绕产品价格优惠及手续费支付展开的恶性竞争。

行业自律还是行政监管,今昔对比之下变得模糊起来!

商车费改的步伐已经到了放开限制的当口,但行业的特殊性却又使得监管不得不审慎。“57号文”自然又是妥协的产物,而之所以商车费改始终无法完全放开限制,其背后的原因就在于行业自律的不足。自律不足,在放开限制之后,很可能导致渠道费用倒挂,业务风险积蓄,这是监管不愿意看到的。

所谓“一放就乱,一管就死”,根源就在于行业自治能力的不足!行政监管加码的同时,行政权力的边界就开始模糊;监管边界一模糊,其中市场主体也将无所适从。随着银保监的成立,相信这方面的监管一定会越来越审慎且合理,未来行政监管的边界一定会越来越清晰。

保险公司服务评级与黑名单公示制度——监管帮助规避道德风险

2017年中国保监会根据《保险公司服务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组织开展了保险公司服务评价,并公布评价结果。

参评的59家人身险公司中,获得A类评级的有11家,占比18.64%;B类35家,占比59.32%;C类12家,占比20.34%;D类1家,占比1.69%。参评的58家财产险公司中,获得A类评级的有10家,占比17.24%;B类38家,占比65.52%;C类10家,占比17.24%。

但这些信息,几乎都埋藏在行业内部,而无法传达至消费者。

保险公司的评级很多,而以服务评级的角度来说,其目的无疑是为消费者提供参考。如果放在行业自律的背景下,或许我们可以期待保险公司大力提升服务质量。但放到保险行业发展的时间线上,我们也会发现,不仅是服务评级,包括常态化保险消费投诉情况、行政处罚情况和监管函情况,都没有最终在消费者接触面上得到体现。消费者期待的是,走进饭店,看到饭店墙上挂着的卫生评级为中或差,便可以用脚投票!

我们说道德风险,就在于利用利息的不对称而作出有利于自己而不利于对方的行为。在保险营销活动中,正是由于缺乏这种相关信息的披露,消费者对于保险公司的服务质量无从知晓。要规避其中的道德风险,最根本的方法无疑是加强消费者教育和完善信息披露。

正如疫苗事件在披露后的一地鸡毛,保险消费虽然不同于疫苗接种,但在监管思路上,是否也应该风险前置呢?比如在保险公司的信息披露栏上,增加相关服务评级、监管函、处罚决定和一些执业黑名单的信息,让消费者能有更多的信息参考,从而为自己选择保险公司。

但保险行业有一个最大的道德风险却是反常的,消费者往往也只有接受的份,那就是产品设计上的套路,包括保险产品内部条款的套路,还包括组合产品计划的套路。中央财大中国精算研究院教授郑苏晋在一次公开讲话中坦言,“大病保险我也买了不少,事实上我有时候也没太看明白,并没有因为自己是做精算的,就能够很明白,买得也比较糊涂。

如果说营销方面的道德风险从外部就能体察的话,那么产品设计上的这些套路则因为行业性潜规则而变得难以自觉。这些产品有着合法合规的外观,但却极不合理。而这种不合理才更需要保险自律的约束。但这些产品也是保险公司利润的最大来源,要自律改造有可能吗?此时,行政不能越界,就只能以保护消费者权益为出发点,通过信息披露等方式来让消费者自由选择了!

消费者风险提示与公众号营销乱象——风险提示与管控应前置

我们在保监系统内看到了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工作内容,包括最近的关于防范“大学生录取与保险交费记录挂钩”销售误导的风险提示。

为何有此提示,就在于道德风险。保险营销员正是利用了信息不对称,构建了一个“大学生录取与保险交费记录挂钩”的虚假内容,从而误导消费。在其它的消费者风险提示中,基本都存在类似的情况。

保险营销员赖以生存的营销话术实际上正是道德风险的最高发区。有多少内容是从保险公司的角度出发,利用了信息不对称,虚构着一个个的购买保险的理由,实际上就是虚假信息。这些话术与谣言无异,却在网络上风行!

从虚假信息发布渠道来看,目前集中于自媒体平台。自媒体平台已成为保险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开展营销宣传活动的重要渠道,但由于自媒体平台门槛低、发布主体多、审核不严等原因,成为销售误导的高发领域。部分保险营销员断章取义、曲解政策、甚至编造不实信息,严重误导了消费者。

6月1日发布的《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自媒体保险营销宣传行为管理的通知》提出:加强自媒体保险营销宣传行为管控,治理保险销售误导,切实维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

与自媒体相比,保险公司产说会(包括创说会)也是强大的营销宣传平台,也同样存在着大量的类似误导行为。今年以来,就有多家公司因产说会存在虚假宣传内容而被处罚。

在保险营销宣传方面,无论是自媒体或是产说会,虚假宣传的背后,其实都有消费者教育不足、代理人素质不够,从而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导致的道德风险的因素。

道德风险一旦形成并发挥作用,消费者权益就将受到损害。如果违规的收益远高于所受处罚,就像长生生物行政处罚仅300多万,而利润近5亿的情况下,企业对于惩戒还有敬畏吗?

因此,无论是行业自律或是行政监管,一方面,对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相关措施都应该前置,另一方面则是如何赋予行业自律强有力的惩戒措施。虽然自律按照字面上来说,并无强制性意味。而对于非保险机构主体运营的公众号,可能还要探索跨部门的联合惩戒措施。

长生生物事件为何对于整个医药市场的冲击为何如此巨大,就在于中间9个多月时间的“真空期”。问题已经出了,但没有信息披露,没有风险提示,这9个月的时间,又有多少人会成为受害者,谁也不知道。这种状态,是消费者最害怕的。因此,我们也听到坊间对行政的态度不在于赞美现在的有力,而在于批评“早干嘛去了”——迟到的正义是非正义!没有风险提示前置,行政也好,行业自律也好,没有作为,公信力都将丧失殆尽。

保险行业乱象治理同样有这样的问题,就是“早干嘛去了”!看看现在公众号营销的乱象,其实存在多年,但始终没有系统的治理。那些经典的“话术”,现在依然大行其道,被营销员转发和滥用!

行业自治要承接放管服、让渡权利与规避道德风险

保险行业相关自律公约早已不是新闻,但实施下来,效果如何呢,答案就在保监系统内的处罚决定和投诉情况里。

走了一圈,我们突然发现,行业自律是多么的无力。所谓“道德是最高的法律,法律是最低的道德”,当我们的保险公司连行政监管的底线都屡屡突破的时候,我们真的能寄望于行业自律吗?

当然,现在的无力不代表未来的无力,我们可以探索新的行业自治路径,从自律升格到自治。比如在行政监管处罚限制较多的情况下,我们可以通过让渡权利方式,赋予行业自治更强大的处罚权力。比如保监的罚款受《保险法》的限制,那么自治公约可以以保证金的形式要求保险公司作出自律承诺,一旦违反公约,就将没收保证金。并且,可以通过媒体宣传公示制度,让所有消费者都知道这家公司违法违规,从而更好地保护消费者。

行业自治体制建立有赖于行政的“放、管、服”。一些行业能够实现自治,一方面在于行业内部的权利让渡,愿意接受约束,同时惩戒措施强有力;另一方面则是承接“放、管、服”,将原来由行政监管的内容承接下来由行业自治监管,使行业保持有序。

比如2015年取消营销员从业资格考试后,保险代理人迎来井喷,同时带来素质下降的问题。这背后就是行业自治没有有效地承接起行政的“放、管、服”,没有在行政放权的同时,在行业内部建立起相适应而便捷的监管体系。美国就有代理人协会致力于保险代理人的法律法规以及业务知识的培训。

同时,在行政监管层面强化保险公司信息披露义务,要求保险公司在消费者服务接触面上披露其服务评价等级等各类指标。对于保险公司自媒体的虚假和误导内容,认定为违规行为,进行相关的惩戒。对于其中的消息发布者,可以形成执业人员黑名单实现内部禁业并向外披露。

通过信息披露制度,让消费者享有更饱满的知情权、选择权,如此才能倒逼保险公司提高服务水平。要解决营销层面的道德风险问题,最根本的措施就是消除信息不对称,加强信息披露。

行业自律已走过了多少年,目前来看收效甚微,未来只怕还有更长的路要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