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约车交通事故保险责任认定分析

2018-12-06 12:41
作者:邓青菁 付哲
来源:中国保险报网

数字技术应用下,各行业形态均发生巨大变化,交通出行方式成为人们最先感知变化的领域之一。网约车在出行市场上已占有“半壁江山”的份额,因其引发的保险责任认定也形成社会争论热点。司法裁判结果对于定纷止争以及行业发展引导具有重大意义。本文旨在梳理网约车保险责任免责事由的认定思路,整理审判难点,供读者参考。

一、网约车概念及分类

根据2016年7月26日发布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将我国出租汽车行业的子业态主要划分为巡游车业态和网约车业态,同时该指导意见也对顺风车业态做了原则性的规定。另,根据由交通运输部、工信部等7部委联合于2016年7月27日发布,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各地虽然也发布了网约车的具体管理细则,但关于网约车的概念仍是基于《暂行办法》所调整的范围,根据该办法可知,现行规范调整的主要为完全依赖于平台进行的网络预约出租车服务车辆。

笔者认为,虽然巡游车辆在打车软件上的交易行为是传统出租车对于传统完成服务交易所做的线上变形,但由于其依靠平台完成订单,因此亦可作为一种分类予以列明。而商业实践中,完全依赖于平台实现订立合同、履行合同及交易行为的主要为专车、快车、顺风车(虽然《暂行办法》并未将顺风车纳入调整范围,但因其在完成订单的流程上与专车、快车具有一定共性,故笔者在本文中亦将其作为分类一种,统一对比分析)。

从保险法角度看,我国目前将机动车分为运营车辆和非运营车辆。运营车辆主要指国家许可,用来营利的车辆,目的是通过为他人提供服务,获得劳动报酬,例如网约出租车(笔者认为这种模式只是将以往路边拦车、客服订车换成了线上完成,性质与传统出租车并无较大区别)。由于运营车辆具有较高的出行频率,所以面临的风险也就较大,在投保时保费较高。非运营车辆一般是私人自用,不提供有偿服务,因此从性质看,不存在营利行为,故而保费较低。

二、网约车交通事故保险责任特点

1.网约车保险险种单一

机动车保险在我国一般分为交强险和机动车商业保险。保险公司专门针对于网约车实际的保险产品较少,一般发生纠纷后,仍适用以上两类险种。目前法律法规并无强制性规定要求网约车购买除交强险以外类型的保险,因此网约车辆不必须缴纳交叉类型商业保险。

2.部分网约车以非运营性质缴纳保费

根据中国保信车险信息平台公布的数据来看,一般私家车每年的保费平均为3500元,出租车的年平均保费约为6500元左右。显然,为减少保费成本,在无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网约车大多以非运营车辆进行投保。

3.部分网约车购买险种较少且额度较低

网约出租车与网约专车一般由出租车公司或者汽车租赁公司统一购买,相对险种较为齐全,额度较高,而网约快车及顺风车通常是车主自行负担,因此其购买的险种及额度较少且低。

三、网约车交通事故保险责任审理中的新问题

(一)法律关系的梳理

笔者根据上文总结的网约车运行模式,搭建了各类型车辆交通事故保险责任的法律关系,形成下表,供读者参阅。

从表中我们可以看出,网约出租车按照法律规定已经具有较为成熟的保险项目,对驾驶员、乘客、受害人均有一定程度的保障。在网约专车的模式下,专车车辆其实是专业的汽车租赁公司所属(排除“挂靠”形式的车辆),这种车辆会直接登记为运营车辆,按照运营车辆进行投保,在保险责任范畴内,因车辆的投保情况均较为良好,故亦有较好保障。实务中,保险责任的“洼地”出现在快车和顺风车模块,原因在于这两个领域内的车辆从所有权上看,仍属车主私人所有,而从性质上看,仍属于非营运车辆。

(二)网约快车及顺风车的保险责任认定思路及难点

1.网约快车领域。从滴滴出行官网上公布注册成为滴滴快车司机的流程来看,平台主要审核车辆情况、司机的驾驶资格及出行经历是否符合各地政府对于网约车辆的相关要求,审查通过,即可注册。快车司机在注册之时,利用该车辆进行服务,其目的显然是希望营利,但其在车辆管理所登记的性质如果未经变更,车辆仍旧属于非运营车辆。如果在服务过程中,该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通常会以车主变更了车辆使用性质且未告知保险人,主张适用免责条款。根据目前已生效判决看,对于这项抗辩事由大部分法院是予以支持的。

笔者认为,从保险法及保险制度原则来看,这是符合法理设计的。第一,从网约快车性质来看,其具有营利性。有学者曾经提出该类型属于零工经济模式范畴。私家车以零工经济模式参与“专车”服务,相较于职业经济形式的出租汽车而言,有利于缓解各个城市普遍存在的“交通潮汐”现象。私人小汽车在互联网平台整合下提供出行服务,是零工经济的典型特性,有其独有价值。因此,网约快车设立初衷是为劳务者开辟一个灵活、多样的兼职方式,同时为出行难减压。进而,其计费标准及车型注册规格都较网约专车要求更低,适用面更为广泛。但由此可以证明,快车司机显然是希望通过正常工作以外的途径赚取更多的收入,故其目的本质上仍属于营利。第二,从网约快车运营方式上来看,存在兼职向全职转变的趋势。无论快车司机是否如职业司机一般全天运营或兼职赚取额外收入,车辆都势必会比普通家庭小轿车在道路上运行更多的时间,伴随发生交通事故的风险概率就会更高。从保险责任角度看,车辆运行时间与风险形成正比关系,风险与保费也呈正比关系。如笔者前文所述,非营运车辆的平均保险费用大致为运营车辆的一半,从经济效益原则出发,快车司机一般告知保险人将车辆作为快车客运车辆,仍会以家庭普通用车投保,但保险人将会大大提高赔付的风险,这不符合合同法上的诚实信用及公平原则。第三,根据已经发布的《暂行办法》来看,快车操作流程其实质是符合网约车规定的调整范围的,因此其在完成平台派发订单的情况下,车辆性质更应当定为营运车辆。

2.顺风车领域。2016年12月21日,北京市出台《网约预约出租车经营服务管理细则》,但该规定并未将顺风车作为网约车作为规制对象。2018年5月21日,交通运输部再次明确表示顺风车和网约车是不同性质的出行。网约车若未经告知保险公司而作为运营车辆使用,可以认定为其改变车辆使用性质并构成商业三者险的免赔事由,但是否适用于顺风车的情形,目前并未形成统一的认定标准。

商业三者险设立改变车辆使用性质的免赔条款目的在于:若车辆的使用性质从家用车改变为运营车辆,则其所承保的车辆因出行次数、距离、车辆使用频率等因素的增加,进而导致车辆危险程度显著增加。因此,在车辆注册为顺风车后,其是否属于改变车辆使用性质的判定标准即为是否增加了被投保车辆的危险程度。

笔者根据最新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四)》(以下简称《保险法司法解释四》)第四条规定以及案件审理经验,认为判定顺风车辆是否增加危险程度应从以下几方面予以认定:一是从出行服务平台注册的运送类型判定。顺风车在出行平台上注册后,应当在APP平台的顺风车专用的信息发布平台上公布信息以及接单,不能超出处理注册运行类型之外的订单。二是从计费标准判定。根据《北京市私人小客车合乘出行指导意见》第一条规定:“私人小客车合乘,也称为拼车、顺风车,是由合乘服务提供者事先发布出行信息,出行线路相同的人选择乘坐驾驶员的小客车、分摊合乘部分的出行成本(燃料费和通行费)或免费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第四条规定:“合乘双方可以合理分摊合乘里程消耗的油、气、电费用和道路通行费用。”由此可知,顺风车车主以及乘客均系以分摊出行成本为目的,顺风车车主应当严格按照平台计算的标准来收取乘车费用,不能够在该费用之外另加费用,如果达到与运营车辆相持平的资费标准,则可能被认定为改变车辆使用性质。三是从出行路线判定。顺风车车主所发布的路线起终点应当与其经常居住地、工作地或经常出行的路线相符。若车辆无正当理由多次超出合理路线进行接单,则应当认定为其不符合顺风车的合理使用范畴,而属于增加车辆使用危险程度。四是从接单次数判定。根据《北京市私人小客车合乘出行指导意见》第七条第(四)项规定:每车每日派单不超过2次。若车辆无正当理由超出该规定的接单次数限制,则应当认定为增加车辆的危险程度。

3.网约快车及顺风车交叉注册时的认定难点。由于网约快车与顺风车都是家用小客车,所有权均登记在车主名下,且目前从技术上并不会在司机注册端口上禁止将同一辆车注册为网约快车和顺风车,这就产生了交叉注册的情形。有观点认为,家庭自用汽车长期从事网约车的,属于改变车辆使用性质,如果未向保险公司履行告知义务,则发生交通事故后,保险公司可以主张免赔,并不区分发生事故时车辆的使用性质。

笔者认为,同时注册快车和顺风车,其原因可能是车主为规避保险费用或管理部门对于车辆性质的监管。车主高频使用车辆,将会带来车辆磨损程度较高,司机驾驶疲劳等高风险的影响因素,除非该车主较低频率使用该功能,否则其势必会较普通家庭用车存在更大的事故风险。但具体评判是否属于显著增加危险程度需要结合使用频率等个案情况予以评判,但从行为人的主观意思来看,其希冀营利的目的较为明显,因此笔者更倾向于将该行为认定属于变更车辆使用性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