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城镇户籍和农村户籍都可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保

2016-02-28 1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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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劳动报》报道,从明年元旦起,本市市民无论城镇户籍还是农村户籍,都可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记者昨日从市人社局了解到,上海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已经公布,明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据了解,明年起上海搭建了统一的参保平台,破除城乡户籍限制,未参加上海职工医保等其他基本医疗保险的本市市民,不再区分城镇户籍和农村户籍,均可以参加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按照登记缴费期次年末的实际年龄的缴费标准缴费。已核定为本市高龄老人、职工老年遗属、重残人员无需办理参保登记缴费手续。参保人员在登记缴费期内提出退保的,个人缴费部分可以退还本人;在城乡居民医保待遇享受期内,不办理退费、退保手续。

  参保人员在集中登记缴费期内完成缴费的,可在参保年度内享受城乡居民医保规定的医疗保险待遇。参保人员在参保年度内享受本市其他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从享受之日起将停止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符合条件的新生儿登记缴费后,城乡居民医保待遇从出生之日起享受。符合条件的新报入本市户籍人员、新达到《上海市居住证》标准积分人员的配偶和子女、本市户籍人员的外省市配偶等,城乡居民医保待遇从登记缴费完成的次月1日起享受。

  中小学生和婴幼儿以外的参保人员,应当按规定在本市医保定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门诊就医,如需要转诊治疗的,在办理转诊手续后可到二、三级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参保人员一次转院的医疗机构原则上限一所,有效期为3个月。超出3个月后需继续转院的,参保人员应当到本市医保定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重新办理转院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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