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冒用家人医保获刑”不能只是同情

2016-02-28 1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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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患有高血压的邹某,让女儿用丈夫老周的社保卡买药,合计报销11376.64元,结果母女俩因涉嫌骗保双双获刑。日前,浙江诸暨市人民法院判决的首例冒用社保卡案。75岁的邹某家住诸暨市暨阳街道,丈夫老周今年80岁,患有脑梗塞、冠心病,长期住院治疗。两个女儿都在萧山居住,2011年,邹某夫妇也搬到萧山。邹某患高血压已有30多年,平日里要吃不少药。因邹某只参加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费报销比例较少,而丈夫老周的社保卡能报销更多医药费。为省钱,邹某便让自己52岁的小女儿周某,拿着老周的社保卡去配药(据澎湃新闻报道)。

  患病妻子因为冒用丈夫的医保为自己开药而获刑冤不冤?就目前的网络舆论看,很多人都觉得挺冤。他们的理由大概有这么两个方面:一方面,夫妻间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使用亲人的医保,就如家庭成员间财物共享一样,法院若将这种情况认定为骗保,让人在情感上难以接受。另一方面,在现实生活中,此类行为非常普遍,别说拿社保卡为自己家人买药,就是买米买油、买化妆品的都比比皆是。

  当然,这些理由是不是能站得住脚呢?我觉得恐怕不能。比如,在现实生活中,此类行为的确比较普遍,但由此就认同其存在某种“合理性”,显然只是一种“法不责众”的思维。至于冒用亲人的社保卡,与日常生活中家庭成员间财物共享的情况,其实也有很大的不同。我们知道,所谓医保体系,说到底只是社会公共资源统筹分配的结果。针对新闻中这起具体案例而言,所谓“妻子冒用丈夫医保”,准确来说,冒用的并不是她丈夫的钱,而是在占用公共资源。根据2014年4月全国人大最新通过的刑法解释,以欺诈、伪造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险待遇,属于刑法第266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行为。因此,至少从现行医保法规的角度来看,这个判决本身是没有问题的。

  不过,在我看来,这起因冒用家人医保而获刑的案件,的确又有很多让人同情的因素。首先,和一般骗保案不同,在这起“非典型”骗保案中,妻子冒用丈夫的医保,并不是为了“套现”,而是为了给自己治病。其次,值得一提的是,涉案人邹老太太是参加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既然老太太自己有医保,为何不使用自己的医保,偏偏要冒着违法的风险用丈夫的社保卡呢?按照新闻中所说,是为了省钱。或者说,正是不同医保之间客观存在的“差价”,才引发了这起发生在家庭内部的冒用医保案。

  那么,在医保“全覆盖”之下,目前我们还存在多少不同标准呢?我大略查了一下,单从报销比例来说,至少有如下几类:央级公务员和离休人员医保,属于百分之百全额报销。地方公务员在以前实行公费医疗时,属于全额报销,近年来,实行并轨改革之后,医保报销比例一般为90%到95%(各地政策有差异),而为了保持改革后待遇不变,公务员在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还设有专门的“公务员医疗补贴”。换句话说,他们除了通过社保报销的那部分,剩下的不到10%,还可以通过机关单位报销。在最普遍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中,也分为两种(如省医保和市医保),一种是事业单位在编人员的医保待遇,另一种是普通企业职工的医保待遇。报销比例,前者一般为80%到90%,后者一般为70%到80%。至于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报销比例又比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更低一些了。而主要针对农村人口实施的新农合呢?一般在县内或者乡镇级卫生院报销比例较高,最高可达到80%左右,但转诊到上级医院,报销比例就很低了,按照2015年一些地方的标准,市级医院“起付线”为700元,可报销60%;省级医院“起付线”为1000元,可报销55%;更高级别医院“起付线”为1000元,可报销35%。

  包括医保在内,社会保障是一个政府的“底线责任”。与商业保险“多投多得”的市场契约规则不同,在全民健康基础性保障问题上,假如公共财政对一群人健康的“底线责任”,与对另一群人健康的“底线责任”,出现高低不同的差别,显然不公平。这些年来,养老保险已启动并轨改革,医疗保险也在逐步探索并轨,尽管在这个过程中,可能触及的利益复杂,可能存在的阻力也不小,但“日拱一卒”依然让我们看到了解决这种不公的大趋势。什么时候,针对全民的社会基础医疗保障,不再有那么多“差价”,类似新闻中这样因冒用家人医保而获刑的案例,恐怕也才能真正绝迹。本报评论员 肖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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