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月起 进城农民纳入城镇医保 也可参加或接续职工医保

2016-02-28 1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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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人社、发改、财政与卫计四部门日前联合下发《关于做好进城落户农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关系转移接续工作的办法》的通知,要求各地按照应保尽保的要求,从2016年1月1日起,把进城落户的农民纳入城镇基本医保制度体系。

  进城农民如何参加医保?

  可参加职工医保或城镇医保“通知”明确,进城落户农民及流动就业人员在规定时间内参加或接续职工医保并按转入地规定缴费的,享受参保地职工医保待遇;进城落户农民办理城镇(城乡)居民医保参保手续后,纳入落户地城镇(城乡)居民医保范围,并按规定享受城镇(城乡)居民医保待遇。各种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不重复享受。

  对于参加居民医保的进城农民工来说,符合参保对象的都可以按照规定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于每年的4月1日至6月10日之间,到户籍所属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填写登记表;区经办机构审核同意后,将信息录入数据库。参保居民于6月20日前持身份证(或户口簿)到江苏银行扬州分行营业网点缴费。缴费一个月后,持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到所属区社保经办机构领取社会保障卡。

  缴费到账的参保居民7月1日起至次年6月30日止,按照规定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外地返乡农民怎么办?

  可办理社保转移手续

  进城落户的农民中,有很多是从外地返乡就业的,在外地参加了社保。他们到了扬州之后咋办?

  据了解,参保人员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或者男未满50周岁、女未满40周岁流动到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转移保险时携带身份证、养老保险手册、医疗保险证、卡,前往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开具保险的参保缴费凭证,然后将保险的参保缴费凭证带至转入地(扬州)的社保经办机构办理转移手续。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按照相关规定享受职工医保待遇。

  如何确认缴费年限?

  实际缴费年限,省内互认

  对于未达到退休年龄,在省内因流动就业跨统筹地区转移职工医保关系的,各统筹地区对参保人在不同的统筹地区参加职工医保的实际缴费年限应当互认,并累计计算。

  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退休前处于参保状态,且参加职工医保的累计缴费年限男满25年,女满20年,实际缴费年限累计达10年以上的(具体按各设区的市规定执行),退休后不再缴纳职工医保费,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缴费年限不够怎么办?

  可一次性缴足,享受退休人员待遇

  据了解,我市目前关于职工退休后医保待遇执行的是《关于统一全市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扬人社(2013)380号。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参保后须连续缴费至本人法定退休年龄,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最低缴费年限(按规定计算的视同缴费年限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之和)须达到男满25年、女满20年,其中实际缴费年限不少于15年,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规定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累计最低缴费年限与实际缴费年限未达到规定年限的,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按规定一次性缴足所差年限的医疗保险费,灵活就业人员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本人按规定一次性缴足所差年限的医疗保险费后,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若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应每年在规定时间内缴费。

  补缴标准:办理退休手续时省规定的缴费基数×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比例×70%。补缴的医疗保险费全部进入统筹基金,不划个人账户,补缴年限只计算缴费年限,不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离扬农民工怎么转社保?

  可办理转移手续“有进也有出”。对于辞职离开扬州的农民工,他们该怎么办?在扬打工的湖北农民工老夏问:“之前缴纳的医保和社保该如何处理?是否可以取现?”

  据了解,根据国家相关规定,未达到待遇领取年龄前,不得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办理退保手续;其中,出国定居和到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定居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参保人员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或者男未满50周岁、女未满40周岁流动到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转移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时携带身份证、养老保险手册、医疗保险证、卡前往转出地(扬州)社保经办机构开具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参保缴费凭证,然后将保险的参保缴费凭证带至转入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办理转移手续。

  记者 金山制图 袁亮

(责任编辑: HN6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