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保项下保理为贸易企业解忧

2016-03-08 2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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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某公司作为多家大型超市的食品供应商,因属于贸易型企业,固定资产较少,所以,当其出于发展需要急需资金支持时,屡屡在银行碰壁,难以获得无担保的信用贷款。某国有商业银行获悉此事后,对该公司的资信情况进行调查,发现其有大量应收账款,遂决定使用信用保险项下保理业务,将国内贸易信保作为增信措施,最终为该公司成功解决融资难题。

  类似上述事例,其实并不鲜见。对于处在产业供应链中的众多企业来说,最头疼的当属琐碎、零散的应收账款所带来的困惑,其交易频率高、结算周期长、占用资金多,往往使企业陷入周转困境。由此,怎样才能弥补担保不足的融资障碍,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同时,获取一条融资的便捷通道,此问题困扰着广大中小企业。而一如上例中银行使出“一招”信用保险项下保理业务,正是为企业解忧的良方。

  业务优势明显所谓信用保险项下保理业务,是指借款人作为国内贸易信用险的被保险人,在与保险公司形成国内贸易信用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前提下,将保险合同项下赔偿受益权转让给银行,并将保险人承保的应收账款债权转让或质押给银行,由此获得融资。

  如某股份制商业银行将之明确定义为:“企业在投保信用保险的前提下,将国内贸易中形成的应收账款转让给我行,由我行为企业提供应收账款融资、账务管理、账款催收、承担坏账风险等一项或多项的综合金融服务。”

  该行相关人士介绍,信保项下保理业务的功能,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首先,企业可在没有抵押或担保的情况下获得银行融资支持,加快现金回笼,提高资金周转速度;其次,企业可将投保信用保险后的应收账款卖断给银行,规避到期无法收款的风险,同时能美化财务报表;此外,企业可将应收账款管理和催收外包给银行,避免影响与下游客户的关系。

  就业务优势来说,信保项下保理在此方面也很独特,“以我行来说,基本可以不保留追索权,为企业承担受让的应收账款坏账风险。而且,保理额度核定方式灵活,可能高于保险公司累计赔偿总限额;即使保险公司只赔付出险账款的90%,我行仍有可能按100%赔付。”

  上述人士表示,“如果买方信用不足或不透明,建议企业首选信用保险项下国内保理业务。”

  某国有商业银行人士也指出,信保项下保理能有效减少客户应收账款,提高资金运转效率,并规避买方违约风险,减少因买方信用、资金风险给卖方造成损失。例如,身为该行客户的一家零甲醛复合秸秆地板生产企业,平时通过赊销方式与下游客户进行合作,账期一般在3—4个月,应收账款大量占用企业流动资金。为帮助其解决资金流转效率缓慢的问题,该银行进行了调研,发现其下游客户多为身处异地的轻资产贸易型公司,在经济下行环境下,针对这类交易对手的付款实力调查及评估存在一定风险。就此,该银行决定使用信用保险项下保理,即以传统国内保理业务消化企业的应收账款,附加信用保险规避买方信用风险,两者结合成为主体授信方案,从而顺利化解难题。

  掌握申办要点

  当然,信用保险项下保理也有其基本门槛,想要借该业务“东风”发展的企业,事先应当掌握必要的申办条件及操作流程。

  首先,在适用范围上,信用保险项下保理主要服务于采用赊销结算方式,账期一般在180天以内;买卖双方具有稳定的、连续的贸易关系,且为非关联的企业。而且,在进行商务谈判时,欲申办信用保险项下保理的企业就应将业务办理意向告知买方,以便后者配合银行提供相关信息。同时,企业须将拟转让给银行的应收账款,向与银行合作的保险公司投保信用保险,并获得后者核准的买方信用额度。

  其次,企业要了解银行对于信用保险项下保理的风险控制措施,据此审核自身“素质”,及时加以改善。一则,由于按照该业务规定,因企业原因造成融资款无法收回的风险,需由银行承担,所以,企业应确保自身信用良好(包括履约能力、履行保单项下义务等),以免申办时就因此项条件不符,而被银行直接“回绝”。二则,由于贸易背景的真实性是信用保险项下保理业务开展的基础,虚假贸易并不在国内险保单的承保范围,因此,申办该业务的企业应确保贸易背景真实,当银行在业务出账前进行必要的核实手续时,予以积极配合。

(责任编辑:李士英 HN0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