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会发高现价产品新规 资产驱动负债型险企生死考

2016-03-20 1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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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和讯保险消息 3月18日,保监会召开新闻发布会就中短存续期人身保险产品有关事项进行了说明和解释,并发布了《关于规范中短存续期人身保险产品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文件中将“高现价产品”的提法修改为“中短存续期产品”,并对实际存续期间在五年期以下(不包括五年期)的产品进行规范。《通知》于2016年3月21日起正式实施。

  中短存续期产品扩展迅猛

  由于中短存续期产品顺应了“大资管时代”金融市场的发展趋势,近年来该类产品总体发展较快。如1月代表万能险保费的“保户投资款新增交费”达2041.4亿元,同比增长182.77%。

  据业内人士分析,对于部分中小公司而言,他们难以在传统销售渠道上和大公司抗衡,为实现资金的快速流入、大量获取客户资源、迅速发展壮大等目标,也加大了对中短存续期产品销售的资源投入和发展力度。

  此外,在消费者维权意识普遍提高的趋势下,中短存续期产品的透明度高,销售误导少,也赢得了许多客户的青睐。

  从人身保险业总体情况看,2015年全行业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净流入8539亿元,年末整体偿付能力充足率为296%,中短存续期产品风险总体可控。

  存续期限不满1年产品立即停售

  在中短存续期产品发展过程中,个别公司面临资产负债不匹配、现金流不足的风险隐患。因此保监会决定启动中短存续期产品相关监管政策的修订,强化对中短存续期产品的监管力度,牢守风险底线。

  此次中短存续期产品监管规则修订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四点:

  一是对中短存续期产品进行了定义。与原有的高现价产品的定义相比,中短存续期产品的实际存续期间由不满3年扩大至不满5年,引导行业调整业务结构,发展长期业务。

  二是规模管控的基准与投入资本和净资产挂钩。要求保险公司中短存续期产品年度保费收入应控制在公司投入资本和净资产较大者的2倍以内,切实防范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风险。

  三是对不同存续期限的中短存续期产品的销售提出不同要求。存续期限不满1年的中短存续期产品应立即停售,存续期限在1年以上且不满3年的中短存续期产品的销售规模在3年内按照总体限额的90%、70%、50%逐年缩减,3年后控制在总体限额的50%以内,强化了对资产负债错配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的管控。

  四是对超过规模限制的公司采取严厉的监管措施。保险公司销售中短存续期产品规模超过限额的,应立即停止销售中短存续期产品,并向中国保监会报告,中国保监会将对其采取停止开展新业务等监管措施,以强化对中短存续期产品的规模管控。对于在通知实施之日时中短存续期产品销售规模已经超过限额的保险公司,可以宽限其在3个月内通过增资等方式,确保其中短存续期产品的保费规模重新满足限额要求。

  “2015年中短存续期产品的销售规模有6500亿,”保监会人身保险监管部主任袁序成表示,“保监会计划在三年内将市场上的该类产品调整回落至5000-5500亿。”

  资产驱动负债型中小险企或被判死刑

  中短存续期产品一直以来为中小险企突围的重要手段。凭着较高的利率吸引消费者,许多公司都在短时间成交了巨额保费。《通知》的实施或对以万能险为主要产品的中小寿险带来巨大冲击。中小寿险公司在增员乏力、个险难做的情况下,与大型保险公司拼保障型产品十分困难。相比之下,虽然万能险大部分不能被计入保费收入,但却能带来现金流,通过投资赚利差。

  考虑到可能产生的流动性风险,保监会表示《通知》采取了部分缓冲措施:一是对保险公司在售的存续时间在1年以上且不满3年的中短存续期产品给予3年的销售过渡期,并要求3年后此类中短存续期产品的销售额度不高于总体限额的50%。二是对2015年度中短存续期产品保费收入高于当年投入资本和净资产较大者2倍的保险公司给予了5年的过渡期。

  在整体利率下行的情况下,做好风险预判显得十分重要。“有的公司高现价产品达90%以上,” 袁序成透露,“因此加强资产负债管理和配置,是监管部门未来调整的方向。”

  去年是万能险风生水起的一年,多数险企靠此险种改变了市场格局,如前海人寿、华夏人寿、富德生命人寿等。富德生命人寿和华夏人寿的规模保费结构中,保户投资款新增缴费占比均超过三成。保监会限制该类产品的发售,无异于给这些险企的发展之路关上了一扇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