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会召集7险企开会 拟全面限制3年以内高现价产品

2016-01-20 17:32
作者:陈慧颖 丁锋
来源:财新网

filehelper_1453168895027_15.png导读:

      财新记者独家获悉,保监会于今日(1月20日)上午召开高现价产品监管规定修定座谈会,拟就高现价产品监管规则进行修订。出席会议的保险公司有中国人寿、新华人寿、人保寿险、生命人寿、中邮人寿、华夏人寿、天安人寿。


            

  从参会保险公司的态度来看,此次修订中有一条的影响至关重要,即保监会下决心对业务结构进行大幅度调整,要求不得开发新的3 年以内存续期产品,且2016年10月1日之后也不得继续销售此类在售产品;此外,自通知下发起不得销售1年以内的产品,如3个月、6个月的产品。

  知情人士告诉财新记者,在场的各家公司普遍认为此次对于高现价产品监管规则的修订,与之前的规定及12月的征求意见稿相比调整很大,完全停售3年以内的产品将会造成行业发展断崖式的下滑,并且会拉高3年期业务的成本,建议保监会谨慎对待。

  据财新记者了解,保监会此次修订的主要思路是对高现价产品业务要“总量控制,适度发展”。修改范围涉及高现价产品的定义、主体责任、偿付能力充足率要求、产品开发及销售等六方面。

  产品定义方面,按现行规定,高现金价值产品是指第二保单年度末保单现金价值与累计生存保险金之和超过累计所缴保费,且预期该产品60%以上的保单存续时间不满3年的产品。

  修改后的监管规则将该类产品范围扩大,引入“中短存续期产品”概念,即指第4保单年度末保单现金价值与累计生存保险金之和超过累计所缴保费,且预期该产品60%以上的保单存续时间不满5年的产品。业内人士告诉财新记者,这一修改实际上是将存续期3-5年的产品也将归入此类产品中。

  第二,此前高现价产品对对主体责任的规定并无特别要求,修订后规定高现价产品由总精算师评估判断,并承担最终责任。这相当于增加了总精算师的责任。

  第三,对偿付能力充足率要求的修订,由原来的“保持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50%”改为,“在偿二代实施过渡期内,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50%,在偿二代实施过渡期结束后,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00%且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50%。不过,这条修改主要是为了衔接偿二代,并没有本质影响。

  第四,对产品开发及销售作出规定:自通知下发之日起不得开发存续期间3年以内(不含3年)的新产品;自通知下发之日起,不得销售存续期间1年以内(不含1年)的产品;自2016年10月1日起,不得销售存续期间3年以内(不含3年)的产品。

  此外,该次修订还对“基准额”的计算另做规定。基准额的概念与高现价产品的规模有关。此前关于高现价产品的监管文件规定,过渡期内,高现金价值产品年度保费收入在基准额以内的部分,不施加额外的最低资本要求;超过基准额的部分,其最低资本要求将予以提高。对于这一“基准额”的确定,此前规定基准额是以资本金(投入资本和实际资本的较大者)为基础计算,大体为资本金的2 倍。

  修订后规定,“基准额是大体为投入资本和净资产较大者的2倍。对于2013年销售量超过当年资本金2倍的,对超出的部分过渡期至 2018年底。”

  据财新记者了解,参会的一些大型保险公司表示总体支持,但希望停售产品自2017年开始实施。一些中小保险公司则表示,希望产品定义仍维持原来的定义,即为存续期为3年以内的产品,希望过渡期适当拉长。

  近几年崛起的高现价产品,往往伴随着较高的预期收益率与投资端的激进。因较传统保险产品易于销售,一些中小险企借此弯道超车,迅速做大保费规模。不过,该类产品退保率较高,且存在“短钱长配”的问题,对保险公司的流动性管理、资产负债匹配与风险管理都提出极高的要求。此外,该类产品多保障成分低,更似纯理财型产品,与监管层倡导的“保险回归保障”方向偏离甚远。

  近段时间,由几家中小保险公司引领的二级市场举牌潮引发市场争议,“宝万之争”更是引发市场侧目。在这场举牌潮中,作为主要资金来源的高现价产品(包括一些万能险)以及期限错配风险成为众矢之的,也使监管层面临着极大压力。

  就在上个月,保监会专门召开保险资产负债管理风险防范工作会议,保监会副主席陈文辉指出,目前保险公司的资产负债管理面临着一些风险和问题,如资本市场波动风险加大,具体表现为股票投资浮盈流动剧烈,一些投资较为激进的保险公司面临偿付能力不足的考验,部分举牌上市公司股票的保险公司面临集中度和流动性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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