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科技转型加速 ,“保险 + 区块链”发展趋势!

2018-09-05 18:30
作者:中关村互联网金融研究院
来源:中关村互联网金融研究院

区块链技术的主要优势在于基于分布式网络形成的共识机制,分布式网络使得基于区块链的应用具有明显的开放性和可拓展性,这样使一些商业模式的门槛可以降得很低,甚至产生全新的商业模式;共识机制的独立存在使得合约的执行成本降到最低,执行效率大大提升,计算服务的范围也大大提升。基于以上特点,区块链在保险行业的产品开发、风险防范、流程优化以及相互保险等领域具有较广的应用价值。


1. 创新产品和服务


区块链可以通过提供个性化定制保险、为新兴市场提供低成本产品以及提高客户参与度推动保险公司产品创新,进而助力保险公司实现业务增长。


(1)提供个性化定制保险

现代保险业的发展已经产生了针对不同风险的多个具体险种,但对于风险发生的环境实际上并没有较为精确的把握,所以保险公司设计产品往往只能运用大数原理,按照综合场景下风险事件发生的概率进行产品设计。区块链和物联网、生物识别等技术的运用可以为保险产品的设计提供较为精确的场景识别,为保险公司基于特定风险场景开发创新产品提供支持,也使更具个性的定制化保险成为现实。保险公司可以约定基于不同场景承担不同的保险责任,风险一旦发生,如果满足保险合约中的相关约定,则可以自动理赔。保险公司也可以针对特定的风险场景为用户提供临时投保的产品,为被保险人提供更多主动风险管理的机会。如被保险人在自驾游期间突然遇到恶劣天气,可以通过临时提高保障程度应对风险,当天气好转之后即可降低保险条件。再如,当被保险人将汽车租赁给他人期间,或者在被保险人接受他人“拼车”期间,也可临时安排相关保险条款,覆盖相应风险。在人身险中,也可利用区块链技术允许被保险人根据自身的风险状况,调整保险方案。如被保险人从事风险较大的体育运动时,可临时扩大保险合同保障范围。


(2)为新兴市场提供低成本产品

在新兴市场中,如果承保和理赔能够基于预定规则和可靠的数据源自动执行,区块链智能合约的功能能够用于小微保险业务中,降低处理成本。比如,当可信赖的气候数据库报告了干旱天气时,对购买保险的农场主的支付就会触发。由此可以看出,区块链应用于保险领域可以助力保险产品开拓新兴小微保险市场。


(3)提高客户参与度

客户数据是保险公司风险管理的重要依据,也是保险公司数字化转型的基础资源,但出于对个人数据安全的担心,客户不愿将数据完全提交给保险公司并失去对数据的控制,而且他们对于每次进入流程都要重复输入数据感到很厌倦,事实上“黑色数据产业链”的发展已经成为上述风险的真实写照。上述问题可以通过建立区块链身份验证系统加以解决。基于区块链技术,个人数据并不需要储存在保险公司,而是仍然在用户的个人设备中,只有在验证过程中,比如,医生或其他相关交易方,才会调用数据。区块链还能够通过提供较高的透明度和理赔处理的公平性提高客户参与水平。比如,创业企业Insure ETH 利用智能合约在区块链上开发了一款 P2P(点对点)航空保险产品。当可靠信息表明航班取消或延误时,这些智能合约将为购买保险的机票完成支付。


2.保险反欺诈


区块链技术可以在被保险人身份识别中发挥作用,通过不可更改的身份证明信息降低保险欺诈风险。据报道,各国养老保险中普遍存在不同程度的冒领保险或者骗保的问题。基于区块链的身份识别系统可以使每个人拥有独一无二的密码信息,如果在保险金领取中设定密码信息的输入和验证环节,基本可以避免他人冒领保险金的事件。同时基于区块链智能合约的应用,可以通过建立包括医院、社区、民政部门等机构的个人健康信息管理系统,对被保险人的健康状态和生命状态进行跟踪,并对是否发放保险金或进行理赔提供决策支持。


保险公司还可基于区块链技术建立针对被保险对象是牲畜或物体的身份识别系统。发展养殖业是解决我国“三农”问题,促进农村经济增长的重要方式,但长期以来我国养殖业的养殖规模无法达到规模经济的要求,导致养殖行业技术含量低、附加值低。养殖业无法达到规模效应的主要原因即在于作为其主要资产的存栏牲畜面临较大的疫情风险,无法作为抵质押物帮助养殖企业获得信贷支持,俗话说“家有万贯,带毛不算”,即对这一风险的形象说明。针对养殖业面临的疫情风险,保险公司推出养殖保险帮助养殖户管理相关风险,但保险公司同样面临风险控制的问题。在按照牲畜死亡数量理赔的情况下,防止养殖户凭借一头牲畜尸体重复理赔成了保险公司反欺诈面临的主要问题,在养殖险的理赔中曾出现过“割尾巴”理赔的做法。随着技术条件的不断发展,保险公司又提出了运用“耳标”等方法进行“标的唯一性”的管理,但“耳标”也同时存在佩戴率不高、无法实行“耳标”和对象“刚性”绑定等问题,整体效率较低。


中国人保财险利用区块链技术,探索养殖保险“标的唯一性”管理新模式,通过构建基于区块链的养殖业溯源体系,实现风险管理“标的唯一性”。人保财险的区块链养殖溯源系统以生物识别、DNA(脱氧核糖核酸)及耳标等技术作为牲畜数据收集和身份确认的基础数据来源,以区块链作为数据存储和使用的核心机制,通过建立覆盖采购、饲养、防疫、产崽、屠宰以及物流等环节的数据系统,对牲畜的完整生命周期以及相关产品的生产、流通环节进行数据记录,以养殖体系的数字化改造实现保险行业风险管理效率的提升。区块链在整个体系中凭借其独特的数据存储和记录方式,实现系统信息的“唯一性”和“可追溯性”,通过系统信息可信度的提升实现系统整体功能。区块链在保险反欺诈中的应用还有关于风险事件时间和地点的确认。保险合同的射幸合同属性使得保险的承保和理赔存在较为突出的时间管理风险。以承保为例,时间因素和地点因素是评估风险和确定费率的重要依据。从被保险人的角度来看,不论是财产险还是健康险,都可能出现“先出险,后投保”的问题,投保人故意隐瞒出险事实,向保险公司骗保以获得保险赔偿。从保险公司的角度来看,出于业绩考核或者利益输送等原因,也可能存在“保单倒签”的问题,即在出险之后通过保单时间造假扩大保险公司保险责任,使保险公司蒙受损失。从理赔的角度来看,时间和地点也是确定保险责任和损失的关键因素。区块链可以跨行业、分布式记录数据,并且证实数据(包括物品所有权、保单日期和时间、事件发生地点等内容)的真实性。


从上述内容还可以看出,区块链技术的应用以和其他数据生成、收集技术的结合为前提。区块链最大的优势在于提升数据的使用价值,在大多数情况下,往往需要来自多维主体的数据输入并基于区块链共识机制的建立才能实现数据价值的提升。但如果没有数据采集技术的配合使用,区块链技术也无法实现上述目标。


3.提升运营效率


早在1994年,尼克·萨博就提出智能合约的概念:“一个智能合约是一套以数字形式定义的承诺,且包括合约参与方可执行这些承诺的协议”。本质上来说,智能合约类似计算机程序中的条件语句,智能合约根据预先设定好的条件执行不同的合同条款。尽管智能合约的概念很早就出现了,但迄今为止尚未出现实质性的应用,一个重要的原因在于,智能合约的执行需要基于不同来源信息的输入,且输出结果受信息的真实性影响较大。区块链技术出现之前,这个问题成为制约智能合约应用的主要障碍,但区块链的出现为智能合约的应用创造了条件。智能合约相对于传统合约改变了反映合约内容的形式,智能合约由代码进行定义,实现了“代码即法律”;相对于传统合约只是对协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进行约定,智能合约还具有强制执行功能。智能合约的强制执行功能使得合约一旦开始实施,合约执行的进程将脱离任何一方的控制,对于整体效率的提升可以发挥重要作用。基于数字货币的应用,比特币的基础架构无法增加太多的程序内容实现智能合约的功能,但以太坊的出现为智能合约发挥作用创造了条件,并提供了巨大的想象空间。


智能合约能够完成理赔处理的自动执行,对于客户来说这是一种可靠且透明的支付机制,而且智能合约能够用来强化具体合约规则。比如,在汽车事故中,如果汽车在规定的修理厂按照保险公司预先设定的流程进行维修,智能合约可以确保理赔支付马上执行。虽然这样的程序没有区块链技术也可以实施,但是基于区块链技术的智能合约平台能够为客户提供较高的透明度和可信性,而且还能够带来广泛的网络效应。


4.助力相互保险发展


互助是人类社会实现风险管理的重要形式,基于互助的原则产生了相互保险。基于相同的风险管理需求和组织成员之间的信任,特定人群通过订立风险事件发生情况下的补偿规则实现互助组织成员之间的风险分散,组织成员之间的相互信任是互助承诺得以兑现的重要前提,同样,基于组织成员之间的信任,相互保险对于风险识别的成本也相应较低,进而使得互助成员可以通过较低的费用实现风险管理。基于以上分析,相互保险的规模实际上由维持组织成员之间相互信任的成本和基于组织成员之间的相互信任为个人带来的缴费节约共同决定。现代保险面临着各种越来越复杂的内外部风险,相互保险维持组织成员之间信任的成本越来越高,使得相互保险越来越向商业保险转化。与相互保险不同的商业保险通过前置收取保费和保险公司的“刚性兑付”实现风险管理,且同样面临管理成本高、效率低的问题。区块链和相互保险的结合,可以利用区块链重构信任的基本特点,破解相互保险的信任难题,通过区块链和大数据技术的结合,细化不同群体的风险特征和风险分散诉求,提升成员之间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从而创造一个更加公平、透明、安全和高效的互助机制。众托帮是中国首家基于区块链专利技术建立的大病互助平台。通过区块链技术,平台对会员加入时间、年龄、病例等相关数据进行备份与验证,基于公有链设置平台总账,从而杜绝由于资金、信息不透明导致的用户信任危机和道德风险问题。尽管区块链在保险行业中具有广阔的应用前景,但该领域进展仍然缓慢。这主要是因为区块链是一种分布式系统,其价值要想获得实现,在业务上就必须依赖和竞争对手、供应商以及其他主体之间的合作。这种业务模式是对现有模式的一种颠覆。所以,要想实现这种变革,需要突破诸多瓶颈,其中有技术瓶颈,也有市场、法律监管瓶颈,还有对业务模式创新速度的基本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