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互保”第一次公示昨日发布!

2018-11-09 11:19
作者:刘晓
来源:道口保险观察

相互保的首封公开信


阿里联合信美人寿在支付宝平台上推出的重大疾病互助计划——“相互保”无疑是10月保险界最热门的话题之一。借助支付宝的流量优势和产品本身创新性的形势,自10月16日上线以来,截止到11月5日,已有超过1600万用户加入相互保计划。按照约定,相互保会在每月的7日和14日公示每个周期的运营情况。就在昨天,相互保的第一次公示以公开信的方式如约而至。




公开信中还透露,由于目前所有用户仍处于90天的观察期,所以还没有收到因疾病导致的重疾理赔申请。但截至目前,已有5位用户咨询了因意外导致的重症大病,并已提出了互助申请。后续提供具体材料后,相互保会启动核查程序。

 

众说纷纭的相互保


自上线以来,相互保就成为了保险圈内圈外热议的话题。对于“相互保”这个新型的互联网保险形式,支持方认为,这种新型的保险形式是对传统保险产品的一种彻底颠覆。通过新型的互助组织形式,改变了传统保险产品的定价模式,降低了产品交易成本的同时,极大程度上增强了与用户的互动。通过信息公开的方式,使得用户对于保险的保障功能有了更加直观的认识,恢复了保险最基础的保障功能。


同时,信美人寿是银保监会批准筹建、受银保监会监管的三家相互保险公司中唯一一家相互寿险公司,信美人寿有资格建立与人寿保险相关的相互保险计划。因此相较于其他同形式的与网络互助平台,相互保要更为规范。


此外,相互保还拥有极强的互联网属性。阿里品牌的背书和支付宝平台的流量优势,使得相互保拥有极强的渠道和传播优势。加之其简单的产品形式、0保费加入的价格优势、创新“陪审团”机制的引入以及区块链技术赋能的交易信息安全可追踪等,相互保很有可能成为真正意义上的“全民保险”。


反对方对于相互保这种新型保障形式的担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首先,相互保到底是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保险产品?在整个产品的运营过程中,被保险人的保险风险并没有转移给保险公司,而是转移到了其他被保险人身上。而界定保险业务范畴的核心标准之一就是被保险人的保险风险是否转移到了保险人/保险公司身上。


其次,相互保险的逆向选择风险要远高于传统保险产品。由于保费低,退出机制灵活,如果实际保费远高于预期,大批用户退出,将会对长期用户的利益造成损失。此外相互保预期保费不确定,成本和收益是否匹配。以及保险公司的风控能力,在赔付恶化的情况下是否能够经受住考验等都是反对方所担忧的问题。

 

国际经验


相互保险在国际上已有很久的历史, 其最大的特点便在于有共、共治、共享,即投保人为股东, 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由此定义来看,“相互保“只是借助了相互保险的形式,但由于投保人并没有成为公司的股东,参与利益共享,因而并不能算为真正意义上的相互保险产品。相互保险是全球保险市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2014年全球相互保险保费收入1.3万亿 美元,占全球保险市场的27.1%,覆盖人群9.2亿人。


在国际发展的过程中,相互保险因其在立法、组织形式、监管和偿付能力上的特殊性,也曾经历过“相互化”和“去相互化”的大起大落。20世纪初期,由于传统股份制寿险公司长期存在欺诈交易、 虚假保费、侵害投保人利益等不良商业行为,相互保险这种带有社会性互助互利、更为公正公开的的组形式逐渐得到社会公众的认同,由此在全世界掀起了一波保险公司的“相互化浪潮”。


在美国,20世纪30年代,至少有15家股份制寿险公司转变为相互保险公司。而到1997年,世界前十大保险公司中,有6家保险公司是相互保险公司。在美国、日本、德国、英国、和法国这五大发达保险市场中,相互保险公司的市场份额高达42%。


然而,随着全球化竞争加剧和保险公司业务规模的不断扩大,相互保险公司在筹资渠道上的限制以及高股价对于公司管理层和会员股东获盈余变现收益的诱惑,相互保险公司在20世纪90年代后期迎来了一场“去相互化”的浪潮。由于相互保险公司在2008年金融危的冲击下,表现出了较强的风险抵御能力和竞争力,在金融危机后,相互保险的市场份额逐年复苏增长,目前相互保险组织总资产在8万亿美元左右,雇员则超过110万人。[1] 


  • 美国相互保险商业模式特点


美国的相互保险组织有着悠久的历史,且发展程度也较为成熟。截至2014年,相互保险占据美国国内保险市场37.1%的份额,而在全球相互保险市场中的份额占比则达到了26.9%。[2]


美国相互保险的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 相互保险组织形式丰富


美国的相互保险起步较早,发展时间长,因此组织形式也较为多样。典型的组织形式有四种:相互保险社、保险合作社、相互保险公司、和交互保险社。在种类繁多的组织形式之中,运用最为广泛的是相互保险公司以及交互保险社


相互保险公司是被保险人为保障自己的经济利益而创设的一种合作性的保险组织,其特点是被保险人同时也是保险人,保险资本通过各成员任教的方式聚集,并接受外部的参股资金,是法人型的合作保险组织形式。而交互保险社则是非法人型的相互保险组织形式,是单独存在于美国的一种特殊形态。交互保险社是指由若干商人共同组成相互约定交换保险的组织。两者虽然在美国都较为盛行,但相互保险公司在偿付能力及业务范围上较交互保险社有显著优势。


(2) 实行差异化的偿付能力监管策略


美国各州为提升相互保险组织的偿付能力 ,针对两种主要的组织形式 (相互保险公司与交互合作社 )分别采取了不同措施。在监管策略上,美国各州的保险法并未对相互保险公司做出区别于股份保险公司的特殊规定,而是统一推行以风险资本要求(RBC, risk based capital) 为核心的偿付能力监管制度。而对于交互保险社,美国各州则进行了特殊的规定。


(3) 立法体系分为联邦政府和州政府两级,以各州立法为准,立法机制较为复杂。


  • 日本相互保险商业模式特点


日本相互保险的特点主要体现在立法体系较为统一和完善上。相互保险在日本能够快速发展并占据较大市场份额也得益于其不断完善的监管法规,根据 ICMIF的数据,2014年日本相互保险在国内保险市场份额为 40.8% 。其对于相互保险的法规从最初《商法》中的一个章节发展至如今的独立立法。其立法内容较为详尽,涵盖相互保险经营的各个方面以及组织变更的详细规则,这也帮助日本相互保险组织平稳度过了相互化和去相互化浪潮。


此外,日本相互保险的监管主体也从最初的一个部门,演变成为金融监管厅负责日常监管,大藏省指定金融政策的多元化监管体系,使得监管更为有效。


在组织形态上,公司制的相互保险组织占据绝大多数。而在立法严格和逐步完善的基础上,日本对于相互保险的偿付能力监管也日趋严格。


  • 欧洲经验


相互保险是欧洲保险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虽然各国对于相互保险的立法并没有统一规定,但普遍来看,欧洲各国都以偿付能力作为监管的核心,总体来看偿付能力稳健,监管严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