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解近年保监会关于互联网保险的相关通知

2016-06-06 07:41
作者:保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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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注:近两年来,互联网保险在高速发展,关于互联网保险的广阔市场就不详述了,大家可以从曲速资本《2016互联网保险行业研究报告》中窥探一二。在高速发展的背后,互联网保险行业不可避免地也在产生问题,这时监管层就起到了重要作用。对于一个市场巨大前景广阔的行业,不纳入监管肯定是不可能的,事实上近两年来保监会对于互联网保险确实做到了“及时跟进、严格规范。”今天我们就主要来回顾一下那些惨被保监会叫停或点名的互联网保险。

1、两度整治网销万能险

事件回顾

2014年8月,保监会一纸整改令,淘宝天猫商城上的网销保险大户——国华人寿、弘康人寿、信泰人寿等集体“躲猫猫”,纷纷宣称系统升级,下架万能险产品。时隔4个月,随着整改结束,2014年11月底,网销万能险重新上线。2015年9月,随着《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临近实施,监管层以网络销售的保险产品的表述方式和披露方式存在问题为由再次出手,多家险企被约谈并收到网销万能险下架监管函。至此,原先野蛮生长的网销万能险再次遭遇寒冬,前途未卜。

保观点评

保监会之所以清理整顿网销万能险,一方面因为网销保险仍处于探索期,险企在电销产品投入、流程和系统方面,还存在一些需要完善的地方;另一方面,高收益万能险存在多方面风险,尤其是在整体经济增速放缓,投资环境较前期较差的背景下,投资收益是否能覆盖险企承诺给客户的收益率是首要问题。另外,投资与保费收入期限错配,在某种程度上会产生现金流问题,到期兑付时将面临较大压力。不过随着更多细则的出台以及保险公司整改的完成,销售行为做到依法合规后,网售万能险大批杀回公众视线的日子将不远矣。

2、当“奇葩保险”遇上保监会

事件回顾

2014年6月,乘着世界杯的东风,互联网上吹起了一阵世界杯保险热浪。世界杯遗憾险”、“看球喝高险”、“夜猫子险”、“吃货险”和“足球流氓险”横空出世,最终保监会一纸禁令给互联网保险当头一棒,2014年8月,保监会网站更是一连刊登五则监管函,叫停安诚财险、众安保险、美亚保险等险企在内的多款产品,但此类“创新”却屡禁不止。“宠物怀孕险”、“贴条险”、“上当险”等等奇葩保险纷纷被叫停,“跌停险”更是被贴上了“违法”的标签。被保监会叫停的奇葩类保险要么违背了保险的原理,要么华而不实。 

保观点评

作为险企拥抱互联网的一种普遍方式,依托互联网的创新险种似乎用力过度了。许多险企打着“创新”的名号,实质则是噱头营销,这类产品的娱乐性要往往大于实用性。但是面对保监会的频频叫停,险企似乎并不以为意,你叫停你的,我推出我的,于是这貌似成为了一个乐此不疲的游戏,想来最头疼的应该是保监会了吧。

3、叫停P2P资金安全险

事件回顾

保监会和P2P平台的“梁子”结来已久:

早在2015年初,因“出现一些不良销售人员借口保单“升级”,把消费者原有保单退保并用退保金购买所谓理财收益率更高的P2P产品,然后将资金转移,给消费者带来了经济损失和理财风险的事件发生“,保监会在官网发布《关于防范保单“被升级”为P2P产品的风险提示》;

2015年4月,因“发现少数P2P平台大量招募原属保险公司个险渠道的保险从业人员采用非法手段套取处于正常期的保单资金,给广大保险消费者造成了相当大的损失”,保监会发布《再次关注和防范P2P平台风险》的通知;

2016年初,保监会印发了《关于加强互联网平台保证保险业务管理的通知》,针对互联网平台保证保险业务存在的问题,重点对互联网平台选择、信息披露、内控管理等提出要求。3月,业内传出,保监会叫停资金安全险。

保观点评

可以看出,保监会数度出手,力度越来越重。从简单的风险提示,到要求清退P2P资金安全险,可以说是步步紧逼。而近两日爆出的险企因承保P2P赔付近4000万元而被通报的消息也引起了关注,目前不少P2P平台跑路、倒闭,一时间P2P声名狼藉。保险公司与P2P的合作完全是操着卖白粉的心赚着卖白菜的钱,更别提网络舆论带来的强大杀伤力。在中国保险业的名声本来就不好,再搭上P2P就更加雪上加霜了,大概这也是保监会对这块如此关注、频频出手的原因之一吧。

4、点名警示网络互助

事件回顾

2016年4月,保监会在一份内部文件中点名“夸克联盟”形式类保险互助计划,指其存在涉嫌非法经营车险业务,一时间夸克联盟站上了风口浪尖。此后,保监会以答记者问的形式再次发表声明,互联网公司不具备保险经营资质或保险中介经营资质,互助计划也非保险产品。事实上,早在2015年,保监会就曾多次发布风险提示,保监会尚未批准筹建新的相互保险组织,消费者应注意防范打着互助旗号进行非法集资者。

保观点评

保监会虽然数次警示网络互助,但也没有取缔互助平台的说法,只是明确两点:不得以保险的名义宣传,不得非法建立资金池。保观认为对于网络互助其态度还是很暧昧的,既不说要监管,也没有明示认可,业内多次传言即将下发相互保险牌照,到目前为止也没有动静。所以,网络互助平台未来会如何发展仍旧处于未知数,监管层的态度起到关键作用。不过从目前网络互助平台一窝蜂出现的状态来看,估计各玩家更多的都是抱着钻空子的心态,管他呢,还没监管,先干了再说。

5、总结

以上是被保监会叫停或点名过的互联网保险,但其实就总体而言,保监会对于互联网保险还是以促进鼓励为主。《互联网保险监管暂行办法》的实施,对互联网保险发展的经营主体、经营范围、门槛等作出了明确规定,互联网保险由此跨入了“监管时代”。 

对于暂行办法的推出,专业人士如此评价:“保监会2015年发布《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有着良好的敬畏之心,办法之所以要‘暂行’,是因为关于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互联网金融和互联网保险的发展没有人可以做出准确的预测,市场供给和需求的变化会超出监管部门所掌握的信息和管控能力。” 

所以不管是互联网保险,还是监管层,都在一条未知的道路上探索着,但是这种未知并不会阻挡这个行业的变革。因为在这个充满了机遇的网络社会,拥抱网络者将被未来所拥抱;拒绝网络者,将被时代所抛弃。

最后,附上《互联网保险监管暂行办法》重点内容(由21世纪经济报道整理):

经营主体明确

本办法所称保险机构,是指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保险公司和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是指经营区域不限于注册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和保险公估机构。

经营方式明确

互联网保险业务应由保险机构总公司建立统一集中的业务平台和处理流 程,实行集中运营、统一管理。除本办法规定的保险公司和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外,其他机构或个人不得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保险机构的从业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

自营网络平台条件明确

具有支持互联网保险业务运营的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与保险机构核心业务系统的无缝实时对接,并确保与保险机构内部其他应用系统的有效隔离,避免信息安全风险在保险机构内外部传递与蔓延。

第三方网络平台条件明确

具有安全可靠的互联网运营系统和信息安全管理体系,实现与保险机构应用系统的有效隔离,避免信息安全风险在保险机构内外部传递与蔓延;

能够完整、准确、及时向保险机构提供开展保险业务所需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个人身份信息、联系信息、账户信息以及投保操作轨迹等信息;

最近两年未受到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政府部门的重大行政处罚,未被中国保监会列入保险行业禁止合作清单。

经营下列险种不受经营区域限制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定期寿险和普通型终身寿险;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为个人的家庭财产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能够独立、完整地通过互联网实现销售、承保和理赔全流程服务财产保险业务。

信息披露明确

销售人身保险新型产品的,应按照《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进行信息披露和利益演示,严禁片面使用“预期收益率”等描述产品利益的宣传语句;

保险产品为分红险、投连险、万能险等新型产品的,须以不小于产品名称字号的黑体字标注收益不确定性;

保险产品销售区域范围。

经营规则明确

——投保人交付的保险费应直接转账支付至保险机构的保费收入专用账户,第三方网络平台不得代收保险费并进行转支付。保费收入专用账户包括保险机构依法在第三方支付平台开设的专用账户。

——保险机构应完整记录和保存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交易信息,确保能够完整、准确地还原相关交易流程和细节。交易信息应至少包括:产品宣传和销售文本、销售和服务日志、投保人操作轨迹等。第三方网络平台应协助和支持保险机构依法取得上述信息。

——保险机构应防范假冒网站、APP应用等针对互联网保险的违法犯罪活动,检查网页上对外链接的可靠性,开辟专门渠道接受公众举报,发现问题后应立即采取防范措施,并及时向保监会报告。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依据法律法规及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对互联网保险业务进行自律管理。

自律组织明确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应在官方网站建立互联网保险信息披露专栏,对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及其合作的第三方网络平台等信息进行披露,便于社会公众查询和监督。中国保监会官方网站同时对相关信息进行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