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大勇:互联网保险监管创新的“揭幕战”

2016-11-08 12:26
作者:何大勇
来源:中国保险报

          伴随着信息技术的飞快发展,消费者预期和行为也随之变化,二者的相互促进驱动了互联网保险的高歌猛进。在产品创新、满足消费需求的同时,也催生了各种行业乱象。在此背景下,《互联网保险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公布实施,可谓是正当其时,意义十分重大。

  在笔者看来,此次专项整治的作用绝不是对行业乱象和违法行为的一次性“严打”,而是互联网保险监管创新的“揭幕战”。从整体部署来看,互联网保险的专项治理应该短、中、长期目标兼顾,标本兼治,步步为营,最终实现行业的持续发展和长效监管机制的形成。

  从短期来看,整治的重点是消费者利益保护和行业秩序整顿。根据《实施方案》,此次专项整治的主要重点包括以下三个领域:一是互联网高现金价值业务,重点查处和纠正保险公司通过互联网销售保险产品,进行不实描述、片面或夸大宣传过往业绩、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等误导性描述。二是保险机构依托互联网跨界开展业务,重点查处和纠正保险公司与不具备经营资质的第三方网络平台合作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行为;保险公司与存在提供增信服务、设立资金池、非法集资等行为的互联网信贷平台合作,引发风险向保险领域传递的情况;保险公司在经营互联网信贷平台融资性保证保险业务过程中,存在风控手段不完善、内控管理不到位等情况。三是非法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重点查处非持牌机构违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互联网企业未取得业务资质依托互联网以互助等名义变相开展保险业务等问题;不法机构和不法人员通过互联网利用保险公司名义或假借保险公司信用进行非法集资等情况。

  经过梳理,我们可以看到,上述三个领域是互联网保险违法行为的“重灾区”。从整治目标来看,对互联网高现金价值业务的整治侧重于保护保险消费者利益;对互联网跨界业务的整治,则侧重于防范金融系统性风险;对非法经营的整治,则是驱逐“假币”“劣币”,创造良好的行业经营秩序。这三方面目标正是此次整治短期内亟待解决的问题,需要速战速决,以便能够在控制住表征之后,由表及里地进行治理,环环相扣地实现中长期目标。

  从中期目标来看,专项整治需要关注互联网保险行业的健康发展,妥善处理创新和监管关系,确保区别对待、分类施策。在《实施方案》公布后,一些互联网保险企业的负责人表示,最大的担心是监管政策的全面趋紧,“错杀”创新,压制未来业务的发展空间。对此,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在答记者问时明确表示,此次专项整治工作将按照“打击非法、保护合法”的原则,区别对待、分类施策,改变“劣币驱逐良币”的局面,对正常开展业务的机构积极鼓励,持续监管,督促其规范运营。

  从长期目标来看,需要通过此次整治为互联网保险监管积累经验,摸透互联网保险的特性和发展趋势,建立长效机制。作为互联网金融业态的一种,互联网保险呈现了跨区域、跨领域的特点,对监管协同提出了更高要求。从此次整治的分工看,保监会负责总体部署和重大事项的协调处理;各地区分领域整治工作将在省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省金融办(局)与保监会省级派出机构共同牵头负责,共同承担分领域整治任务。《实施方案》还提出,要建立内外协调和上下联动的工作机制。很显然,如何实现联动和协同,将是能否取得“穿透式”监管成效的关键。

  从监管创新的角度,互联网金融仍是一个新生领域并且发展迅速,因此需要在实践中探索行之有效的监管模式。《实施方案》提出,要在此次整治中及时积累总结经验,加强对互联网保险的监测预警,引导保险机构加强风险管控,形成对互联网保险领域全覆盖的长效监管体制机制。笔者认为,互联网保险监管长效机制的形成,需要依靠技术手段、消费者监督和行业自律的合力。比如蚂蚁金服推出“备付金透明监管”项目,让平台7×24小时对监管部门开放,可以随时看到每一个用户备付金的情况,告别了传统的每个月、每个季度定期报告的模式。类似互联网金融协会等行业组织,都可以利用企业自身的数据、技术和经验优势,促进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创新。

  当前,越来越多的保险公司选择大力发展互联网保险业务,可以说整个行业都站在转型的十字路口上。在这样的背景下,互联网保险的监管也同样任重道远,此次整治将是一次有益的探索。